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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宠物猫病亡,交付前健康状况谁来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 公众号  ·  · 2025-04-11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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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闫某在宠物店购买宠物猫一只,并支付价款16000元,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网购宠物的出卖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应当保证向买受方交付的网购宠物处于合适的健康状态,并承担标的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未能举证证明网购宠物在交付前处于合适健康状态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作为出售方,宠物店应当保证其出售的宠物猫健康、安全。现涉诉宠物猫在运送到闫某处后第二日即出现打喷嚏症状,后被诊断为猫瘟并死亡,宠物店称宠物猫已进行检疫,但未提交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接种疫苗的相关记录等证明其出售的宠物猫符合活体动物买卖的标准,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在案涉宠物猫已经确认死亡的情况下,双方经过沟通无法就更换宠物猫达成一致,闫某购买宠物猫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闫某为救治宠物猫而支出的治疗费用为履行买卖合同所产生的必要损失。故闫某要求宠物店退还购猫款并赔偿宠物猫治疗费用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故判决宠物店退还闫某款项16000元并赔偿闫某宠物猫治疗费45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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