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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武分析了清代5千件高利贷命案得出结论:利率越高放贷方死亡率越高

金融圈  · 公众号  · 金融  · 2017-04-01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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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们对借贷交易中双方相对地位的分析表明,贷方讨债时面临的生命危险可能是高额利率的原因之一。当借方违约时,贷方并没有特别的方法要回债务;这时一旦发生纠纷,贷方可能处于不利的地位,因为他打死借方对自己讨回债务没任何好处,而且还要被判死刑,借贷两方打死对方的激励很不对称。因此,贷方所面临的受伤或死亡的风险会更高。在这种激励不对称的情况下,对贷方的道义批判反而可能使贷方越难以收回债务,使借方更不愿意履行还债义务,也加剧高利贷的冲突,这一方面会减少有钱人的放贷意愿,减少资金供应,另一方面使借贷利率更高。这为传统高利贷的解释提供了新视角。


(三)在借贷双方的暴力冲突中,贷方在人数上不占优势,到借方家追债会使贷方人身风险增加,而借贷发生时越是没有言明利息,就越容易产生纠纷、贷方被打死的可能性越高。这表明,像黄世仁一白毛女那样强弱极端悬殊的情形在我们的样本中并不多见。可以说,今天人们关于民间借贷和高利贷的观念很大程度上建立在对历史事实的片面研究基础之上,这阻碍了今天的金融发展。我们的分析有助于重新思考这一类观念。


这些发现不仅丰富了现有的研究传统中国社会的文献,也可与伊斯兰社会中的穆斯林借贷的研究相呼应,即政策、法律、道义越是想保护交易中的某一方,越是会增加另一方的交易契约执行成本,从而抬高交易价格即利率,最终损害了交易双方的利益。Timur&Rubin(2014)通过对1601—1750年问土耳其借贷交易的研究发现,越是受到伊斯兰法庭保护的男人、穆斯林教徒、社会精英在借钱时要比女人、基督教徒、普通大众多支付五分之一到四分之一的利息。越是受法律偏爱的群体,人们越不敢把钱借给他们,除非他们愿意支付更高的利率成本!


本文第二节摘录了若干个刑科题本案例,并对清代借贷冲突的制度背景进行介绍,从而说明本文进行假设检验的思路;第三节交代数据的来源、采样及变量设计;第四节对不同利率水平下借贷双方的死亡情况进行描述;第五节是贷方死亡概率的回归分析;最后是结论。


二、刑科题本案例、历史背景和假设检验思路


为了对借贷命案有一个基本了解,下文列出四个从刑科题本中摘录的典型案例。为了节省篇幅,这里只列出案中凶手的供词和判决结果,并括注了若干关键词(后文将具体介绍)。案例一到案例三是贷方被借方打死,案例四是贷方打死了借方。


案例一(索欠、一本一利)。据(凶犯、借方)古殿遵供,龙泉县人,年三十九岁,父母俱故,兄弟五人,小的居幼。娶妻已故,生有一子。与钟若浩(贷方)素识无嫌。嘉庆十三年五月内,小的将棉被一床向钟若浩押钱五百文,议定每日利钱五文。十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小的携钱一千文向钟若浩赎取棉被。钟若浩要按日算利,当钱一千一百多文,小的只肯一本一利。钟若浩不依,争论,被人劝散。那日下午,小的在地工作,钟若浩路过斥骂小的不该悔赖利钱。小的见他酒醉势凶,不敢与争,走避。钟若浩赶上向打,小的转身理论,被钟若浩用拳打伤左肩胛,小的拾石回殴,致伤钟若浩心坎,钟若浩又用拳打伤小的左胳膊,小的用石连打伤钟若浩左肋、肚腹倒地。经人劝散,不料钟若浩伤重到二十岁日死了。


案例二(争利、重利)。据凶犯(借方)张奉同供,鄢陵县人,年四十一岁,父母俱故,卖馍度日。与丁海成同庄,素好没嫌隙。嘉庆十七日十月初二日,小的向丁海成借钱一千二百文,先没讲定几分行利。到二十七日,小的照三分利息算明,把本利交还。丁海成要按五分算利,小的不肯干,于是和他争吵,是他父亲丁培山喝散。下午时候,小的在门外用铁锛砍削树根,丁海成走来说利钱不足,定要小的找补。小的原村斥他重利盘剥,丁海成不依,辱骂。小的回訾,丁海成扑进殴打,小的顺举铁锛吓砍,伤着他顶心。丁海成把铁锛格落在地,又来扑打,小的闪到丁海成身右,用手向推,丁海成被树根绊脚,侧身跌倒在铁锛刃角,磕伤左太阳。不料丁海成伤重,到夜里死了。委非有心致死事实等供。


案例三(违禁取利,丧葬银)。据(凶犯、借方)四辈即玉斌供,我系镶蓝旗满洲成斌佐领下护军,年二十七岁,父亲已故,母亲伊氏,现年六十二岁,弟兄二人,在本旗营房居住。咸丰七年六月间我向素识卖羊肉的杨忠全(贷方,山东人)借用钱二十吊,每月利钱四吊,按月付利,并没欠少。今年七月间杨忠全向我讨要利钱,初十日我给了他利钱两吊,下短两吊,约日再给。杨忠全不依,彼此打架,经人劝散,我应许十四日给他利钱,是日早,杨忠全前来取钱,我因无钱仍向央缓,他不依,顺用小刀向我吓砍,未伤我。我跑进院内,拾取木棍出门,用棍殴伤他右脚腕骨折,又殴伤他左手腕,他辱骂。我用脚踢伤他左肋骨折,我将木棍丢弃,跑走。官人前来查问,杨忠全不愿打官司,叫我给他钱文养伤,我随还给他钱三十吊,官人将他送至丁玉佩住屋养伤,不愈。至二十日杨忠全身气绝死亡。


判决:绞监候,在该犯名下着追埋葬银二十两,给付尸属具领,欠钱已还,杨忠全违禁取利,罪有应得,被殴毙,均勿庸议。


案例四(贷方打死借方)。据徐在刚(凶犯,贷方)供长寿县人,年二十八岁,与李长湖素识没嫌,道光十四年三月间,李长湖向小的借钱一千文,言明每月二分起利。立有约据,期止十五年三月内本利清还。届期小的屡向索要,李长湖没有还给。七月二十六日下午,小的路过李长湖门首,见李长湖在地内挑土,又向他讨要前欠。李长湖仍是央缓。小的不依。李长湖村斥小的不该逼索,口里混骂。小的回骂。李长湖放下担子就击木扁担打来,小的乘势夺过扁担,李长湖扑向抓扁担,小的一时情急,就用木扁担侧打一下,伤着他偏左倒地。李长湖的母亲李冯氏喝阻没及,向李长湖问明情由,不一会李长湖因伤死了,并非有心致死。


上述案例使我们对命案的产生原因和过程有一个基本认识。题本命案几乎都是发生在“素识无嫌”的熟人之间,借贷交易通常是自愿进行,即使是利率超过官方规定,借方也仍然尽可能履行合约并避免诉诸官府,命案发生常常事前无预谋。既然是非强制的自愿交易,利率的高低必然有当地当时市场供求关系的原因。一旦发生借贷纠纷,暴力倾向大的一方很可能重创乃至打死另一方,问题是:暴力倾向在借贷两方间不对称的驱动力是什么?在所举案例中,案例一至四的凶手都无意杀人,遇害人大多数都是在经过激烈打斗中受伤后数日之后而死亡。一些案例中的凶手虽然当场杀人,但也是临时起意,均不至于以人命为债务纠纷中的策略性安排。这是债务命案的主体,尤以前一种情形为大多数。下面就结合制度背景,对影响双方暴力倾向的因素进行具体讨论。


借贷涉及到跨期合约的执行,原本容易发生各种纠纷,同时,民间借贷的债务违约往往是债务人生计窘迫所致,这种经济地位的悬殊使纠纷复杂化。所以,历代的法律都对借贷合约的执行有所规范。按《大清律例·户律·钱债》的规定,无论官民,“负欠私债、违约不还者”,均要追还本利给债权人;对于欠债五两以上者,还要按金额、违约期限递加笞杖等刑罚。但为了保护弱势的债务人,又禁止“豪势之人”不经官司,强夺他人产业,对此处以杖八十以上的刑罚,并追还超过本利的部分。至于像黄世仁白毛女那样夺人妻女的,要杖一百,如有奸占恶迹,更需处以死刑绞刑。


尽管法律规定可谓周全,但其执行,则未必切实。第一,诉讼不仅费用繁杂,还费时费力。而如彭凯翔等(2008)所述,民间借贷为数微小者颇多,当事人一般不愿直接走法律程序,即使诉讼,地方官也未必受理。第二,如果只是普通的钱债纠纷,没有产生命案或无涉死刑,通常由地方官自理。这时,为了节省司法成本,其未必会严格遵照法律执行。尤其是追还本利之类事项,即使在今天执行也不容易。然而,更重要的原因还是律例中的管制措施与现实存在矛盾。事实上,上述法律规定本身是隶属“违禁取利”条的,它保护的是利率或利息符合管制的借贷。具体而言,律文规定的月利率上限是3%,同时,利息总额不能超过本金额(所谓“一本一利”,见案例一);违者不仅要罚没多收的利息,还要处以笞杖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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