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暂且沿用戴维斯的说法,将人造物所有潜在的、实际的、设计的、意外的能力(capacities)都称之为“示能”。对社会科学家来说,人类对示能的发掘是社会能动性的表现,问题在于识别出限制示能(也即能动性)的结构因素是什么。不幸的是,在吉布森的原初讨论中,所有的“示能”感知所涉及的几乎都是自然环境或者相对简单的技术环境(建筑、家具、器皿等),这就使得限制它们的主要是种种物质属性(material qualities)。可是,文化、表征和制度呢?社会科学家们迫切地想要将社会纳入示能之中,而戴维斯就满足了他/她们的梦想,创造了一种“社会的示能”。
戴维斯不是第一位,也绝不是最后一位尝试改造“示能”的社会科学家,但她的努力显然最为系统,对同行来说最为体贴。《人造物何以示能》全书七章大体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其中前三章聚焦概念探讨,后四章专注框架革新。在前一部分中,戴维斯首先引入“示能”概念并对其历史沿革进行检讨,认为当前的“示能”仍存在定义混乱、二元分析以及未能考虑多样化情景等问题。作为响应,她提出应该明确技术能效(efficacy)与人类能动性(agency)的互构关系,并且认清技术的文化、权力与政治维度,从而允许“示能”更有效地平衡技术特征的重要性与技术使用的可变性。
简单梳理概念维度的辩论后,戴维斯很快转向更实际的问题,开始在全书的后半部分构造自己的分析框架:其中第四章将大部分示能研究中的二元分析(技术是否提供特定可能)转变为更细致的多元分析(技术如何在不同尺度上提供行动可能性);第五章提出全书最核心的方法贡献,也即示能分析的“机制和条件框架”(mechanisms and conditions framework),它强调在考虑任何示能时都需要考察知觉、熟练度(dexterity)、文化和制度合法性三个维度,而不能将之看作技术物的固有属性;第六章则将机制与条件框架与几种当代技术方法相结合,证明其普适性与可能性。
仅从结构来看,戴维斯的作品环环相扣,从概念梳理到理论假设,从分析进路到实证技术,可以说是野心勃勃、立意甚高。但甫一看到该书中英文版本页数均不过两百,去掉引言结语和注释文献,正文页数不足一百,再去掉遍布多章的综述、引述性内容,实际容量大约只比一篇学术论文略多一些,对照其立意,读者心里也不得不打起退堂鼓,怀疑作者是否实现了她在结论中的承诺:“停下来重新思考示能分析能做什么,正在做什么,以及如何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将这个“已经被信任、经过尝试并且符合实际情况的概念和理论提升到新的高度”。
那么戴维斯实现她的愿景了吗?答案或许和她的“示能”概念本身一样模棱两可。一方面,该书已经是社会科学中目前最集中地评述与拓展该概念的尝试,并且一改过往诸多文献只管杀不管埋的糟糕风格,积极地给出一整套简单易懂、便于实操的分析框架,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影响力必将逐渐提升,该书快速攀升的引用数量也能反映这一点;但另一方面,与章节间安排的缜密不同,在文献综述、脉络嫁接、方法改进等章节的内部环节,戴维斯的努力虽谈不上漏洞百出,但也和“周密”两个字沾不上关系,无法让大多数有经验的研究者感到满意。
略举两例较为明显的论述问题。首先,在第二章的综述中,戴维斯声称自己“仔细研读了近50年的示能文献”,但她的综述却高度集中在社会科学内部(尤其是新媒体研究中),几乎完全放过晚近的心理学、人类学和心灵哲学研究,对立场不同(往往更偏实在论)的研究更是一笔带过,并未澄清彼此的差异何在;其次,在第三章的理论改造中,戴维斯相当无厘头地陈列出麦克卢汉、拉图尔、温纳和施劳贝四人作为自己的理论来源,却从未尝试有机整合,仿佛是在立场各异、相互冲突的理论交界处滑动,只在不经意间就发现了她承诺中那套系统性的框架。
某种意义上,戴维斯的写作风格完美映射着她的理论倾向:在她关注那些超越技术规定性的“不忠实的用户”时,她自己也成了“示能”以及其他各种理论脉络的不忠实的用户。但或许仍可以为戴维斯一辩,因为社会科学家所追求的向来不是理论的周全,而是多大程度上可以将理论应用到经验案例中,帮助我们开启新的视角、发现新的问题。在此意义上,一位不忠实的读者也可以是一位优秀的社会科学家,也可以创造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框架。因此,要想更准确地定位该书,我们还需要对其中方法改进的部分进行更细致的考察。
追赶中的学者
站在当下检讨,戴维斯新作的成功,半数归功于找到了较好的时机,在“示能”概念方兴未艾的当口推出一本研究专著,有望一举成为某个细分领域的关键作品;半数归功于戴维斯朴实、体贴的写作与推进方式。无论其他领域的读者或理论家们对戴维斯处理文本和理论的方式抱有多少不满,仅就方法框架的清晰、简明和包容来说,她的“机制和条件框架”堪称是广义科学技术研究(STS)中的头一档:不只明确提出请求、要求、鼓励、劝阻、拒绝和允许等六种示能作用的层次或机制,还陈列出三种分析方向和五种理论原则,生怕读者无法上手。
在这套机制、条件和原则俱全的框架中,所谓六种作用层次或机制主要是用于更精细地描述技术物和人类行动之间的关系,例如与安全带相连的报警器会“请求”司机系上安全带,但这并不是决绝的“要求”,因为哪怕实在不系,汽车倒也不会“拒绝”发动;类似的,手机的后置摄像头“鼓励”记录他人,而前置摄像“鼓励”自拍,但它们也不会“拒绝”你颠倒其基本使用模式。与传统科学技术研究中倾向于强调功能存在或不存在、被使用或未被使用相比,这种带有层次的分析本质上是在考虑特定功能或效应产生的可能性空间,在针对大部分技术物的实际分析中具有明显的优势。
在梯度分析之外,戴维斯的另一贡献是区分出三类会影响功能或效应可能性的条件:知觉、熟练度、文化和制度合法性。其中知觉是指人类对特定的潜在功能、效应的感知;熟练度——在中译本中被翻译为“灵活性”——是指人们操纵特定技术物的所需的认知系统与身体配置也会影响示能的作用;文化和制度合法性则是指文化和制度形塑的认知图式、文化倾向影响人们理解和使用技术物的方式。在戴维斯看来,这一分类不再局限于思考事物是否具备示能,而是聚焦如何产生示能,它表明示能并非客体的属性,而是“与不同的主体在一系列的环境变量下的运作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