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来就是细节啦,其实笔者认为前面的更有意思,你可以了解顶层的思想, 但工作角度,后面的更加重要,那我们展开吧。
(一)合理明确金融支持专项债券项目标准。发挥专项债券带动作用和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优势,依法合规推进专项债券支持的重大项目建设。对没有收益的重大项目,通过统筹财政预算资金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予以支持。对有一定收益且收益全部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的重大项目,由地方政府发行专项债券融资;收益兼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以下简称专项收入,包括交通票款收入等),且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仍有剩余专项收入的重大项目,可以由有关企业法人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根据剩余专项收入情况向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
解读:
这里有意思啊,
首先强调了对重大项目的支持
,但支持
也不能乱支持
,坏了规矩,所以第一个,
没有收益的重大项目,没有收益,就别走专项债的路了
(毕竟专项债是隐形赤字嘛,你这么明着整还是不行滴),还是走预算资金+一般债券(难啊。。预算本来就没钱,一般债券又这么好用);第二个,
有一定收益且全部属于基金性收入的重大项目走专项债
,其实啊,
现在
大部分专项债都是属于这种
,因为一般公共预算就是税和非税,这玩意儿一般和项目是没关系的,
而专项债作为项目的盈利收入其实大部分都是走基金预算的
(如土储债的土地出让、高速公路的通行费收入、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费等),所以这个也是老生常谈,但是现在有一个问题,
专项债是有债务限额的,这两年地方政府尝到债券的甜头后,都加快了发行,很多地方债务限额又快满了。。不解决这个问题,专项债很快又要碰上瓶颈。。
第三种类型有意思了,
是我觉得本《通知》最大的要点
:收益兼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以下简称专项收入,包括交通票款收入等),且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仍有剩余专项收入的重大项目,可以由有关企业法人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根据剩余专项收入情况向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
即满足几个条件:
有专项收入+重大项目+偿还本息后有剩余→可以由企业法人项目单位进行市场化融资
,敲重点啦:
1、必须三个条件组合,才能融资
,这几个条件难达到嘛?不难啊。。专项收入可以包装,重大项目的标准又这么宽(详见下一段),偿还本息后有剩余,现在很多会计师事务所做专项债不就是包装嘛,并且,
有很多办法可以达到这个目的嘛
(比如做一个专项基金或专项资金),但这里带来了一个疑问,
什么是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仍有剩余专项收入?
如果偿还本息后仍有剩余,那你怎么知道这部分剩余是基金收入的剩余还是专项收入的剩余呢?
本质上他们收上来之后就混为一体,最后剩下的是什么,属于说不清的问题(或者说业主想怎么说,就怎么说)
,所以这句话我觉得有点小问题。综上
,
我认为这一条,是这半年基建投融资市场的一个最大的热点,大家好好珍惜吧
,因为如果整的太凶了(如政府购买服务、PPP),到时候又得发文禁止了。当然大家要注意,
这里限定是企业法人项目单位,政府的部门可是机关法人,所以,平台公司的小阳春
(当然,是转型后的平台,后文有说明),
笔者个人认为,操作的好,是来拉。
(二)精准聚焦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鼓励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依法合规使用专项债券和其他市场化融资方式,重点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一带一路”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等重大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以及推进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铁路、收费公路、机场、水利工程、生态环保、医疗健康、水电气热等公用事业、城镇基础设施、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领域以及其他纳入“十三五”规划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建设。
解读:
前面说了这么多重大项目,
什么是重大?这一段给出了答案
。但恕我直言,
这个范围,太大了,基本啥都提到了
。。我觉得吧,你要把你的项目排除出重大项目,还挺难的。。当然,
从实操角度,大家可以前后都靠嘛
,前面其实是一个
范围
,中间是具体的
专业
,最后还要求纳入
十三五规划
,所以如果你能够论证你的项目符合前面的战略范围(这个太好包装了),且符合中间的专业(大部分都符合),且纳入十三五规划(这个容易嘛),
那就是妥妥儿的重大项目了。
(三)积极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对于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项目,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以项目贷款等方式支持符合标准的专项债券项目。鼓励保险机构为符合标准的中长期限专项债券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允许项目单位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支持符合标准的专项债券项目。
解读:
这里其实是接着上面的内容,即满足三个条件:
有
专项收入+重大项目+偿还本息后有剩余→可以由企业法人项目单位进行市场化融资,怎么支持?
首先是
项目贷款
啊,这个最常规,也最好用,其次是
险资
,但这个嘛,还有个时间,配套的政策还没完善,但鼓励鼓励还是可以的嘛,最后是
公司发信用债
,这个说了等于没说,能发的不用说,人家也去发了,所以,这段虽然表明了态度,但也属于常规的口号呼喊。
(四)允许将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对于专项债券支持、符合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具有较大示范带动效应的重大项目,主要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铁路、国家高速公路和支持推进国家重大战略的地方高速公路、供电、供气项目,在评估项目收益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专项收入具备融资条件的,允许将部分专项债券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但不得超越项目收益实际水平过度融资。地方政府要按照一一对应原则,将专项债券严格落实到实体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将专项债券作为政府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不得通过设立壳公司、多级子公司等中间环节注资,避免层层嵌套、层层放大杠杆。
解读:
这里
有新东西啦
,对于
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注意,前文的重大项目还要符合条件)
,可以把专项债作为资本金啦(换言之,不符合条件的不行),
过去就这个问题,大家一直争论不休,因为这涉及到是否要配套非债务的项目资本金问题,这个《通知》出来后,
应该说就是盖棺定论啦
。
那符合啥条件呢?
两个,一个是范围
(
国家重点支持的铁路、国家高速公路和支持推进国家重大战略的地方高速公路、供电、供气项目),
一个是标准
(
评估项目收益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专项收入具备融资条件,这里又回到前面我提出的那个小问题,总体我感觉,中央是希望专项收入足够的大,足够有剩余,但由于发文语焉不详,所以我感觉实操起来灰色空间很大),
满足这两个条件的,可以进一步加杠杆(即
将部分专项债券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
,但需要注意几个原则:1、
一一对应
(这个是应尽之义的再一次强调);2、不
得作为各类股权基金的来源
(这个其实本来也是不允许的,只是实践中大家老这么异化地去做);3、不
能继续嵌套、加杠杆
(已经允许你加一层了,再加就过分了)。
(五)确保落实到期债务偿还责任。省级政府对专项债券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组合使用专项债券和市场化融资的项目,项目收入实行分账管理。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用于偿还专项债券的专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确保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安全;项目单位依法对市场化融资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在银行开立监管账户,将市场化融资资金以及项目对应可用于偿还市场化融资的专项收入,及时足额归集至监管账户,保障市场化融资到期偿付。市场化转型尚未完成、存量隐性债务尚未化解完毕的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作为项目单位。严禁项目单位以任何方式新增隐性债务。
解读:
最后,依然强调一下责任,专项债作为省级政府的隐形赤字,本来就需要收益覆盖的,
当然省政府要肩负起责任啊
(不过这个责任
省政府轻松就可以扛下来
,因为省政府对具体用款单位,有太多办法了,且省政府实力太强了),然后,对于
专项债+市场化融资项目(即上面说的满足三个条件的项目)
,进行分账,纳入基金、专款专用、保障资金安全,这个也没啥可说的,最后有一个核心,
没转型或未化债的平台公司,不能玩市场化融资
,好吧,大家赶紧去转型吧。其实所谓的转型都是隐形转型,
融资平台与政府信用是肯定脱不了钩的
,加上现在对融资平台这么多限制,还犹豫啥啊,转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