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司法公开主要是案件信息公开,其中起诉书是面对公众最常见的检察法律文书,是公开的重点。根据高检院的规定,人民法院所作判决、裁定已生效的刑事案件起诉书,除了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等特殊情形不应当公开的以外,原则上都要公开。
由于起诉书等法律文书通过互联网平台公开,面向社会公众,任何人都可以看,这就必然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法律专家的检阅和评论。为使起诉书经得起公开化带来的检验,需要检察机关一方面进一步提升办案的质量和水平,以公正面对公开,打好案件信息公开的基础,另一方面我们也希望借助这个契机将法律文书进一步规范起来,把“丑媳妇”装扮得干净整洁甚至漂亮起来,充满自信地接受社会监督。
还有,随着以司法办案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改革不断推进,去行政化、去地方化的改革导向将使检察官的主体地位不断凸显,很多权力将不断下放给检察官,大多数案件已放权检察官直接签批起诉书后提起公诉。
这样一来,前连审查、后接出庭的起诉书就成为规范工作的一个关键节点。
一是坚持贯彻无罪推定原则。
要求叙写案件事实用白描语言,避免使用带有主观色彩的表述方式,避免用法律评价直接代替对犯罪行为的客观描述,在“本院认为”得出起诉意见之前,坚持以客观中立的立场描述被告人行为,以严谨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逻辑来得出起诉结论,使事实叙写更加客观。
二是语体色彩更加理性平和、文明规范。
将带有贬义色彩的动词“窜至”“溜门”,表示惊讶的副词“竟”,推测被告人主观动机的短语“以满足个人淫乐/淫欲为目的”等带有强烈情感色彩和道德评价的词语,以及“目无国法”“无视国家法律”“无视国法”“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淡薄”等带有强烈政治色彩的词语清除出起诉书,从起诉书的叙写开始就要体现检察官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
三是将诉讼意义作为起诉书记载信息的取舍原则
。提出“撰写起诉书所涉及的各要素时,应当充分考量其诉讼意义,对于不具有诉讼意义的信息可予以简化”突出起诉书启动审判程序,提纲挈领的功能。比如,与案件定罪和法定量刑情节有关的重要事实应当详细表述,与此关联性较弱的内容可适当从简,保证办案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