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介绍了自然资源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聚焦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评审、年度计划执行、验收管理、日常监督检查等关键环节,提出具体明确的规范性要求。文章还构建了源头保护与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以促进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该政策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评审管理
采矿权人应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不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方案是采矿权人实施矿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地貌重塑、植被恢复、土地复垦等活动的总体部署和基本依据。方案编制应符合矿山开采实际,体现保护优先、源头防控、统一规划、统筹实施、科学治理、公众参与等原则。
关键观点2: 年度计划执行和验收管理
采矿权人需依据方案总体部署及阶段安排,结合矿区年度开采计划、用地计划(含临时用地)以及生产实际等,制定并严格落实矿区生态修复年度计划。完成阶段或全部修复任务后,应及时向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关键观点3: 矿区生态修复的激励政策
政策鼓励采矿权人将废石、煤矸石、尾矿等一般矿业固体废弃物用于本矿区土壤改良、采坑及塌陷区回填等,并鼓励矿区内优质表土和乡土植物的就地利用。同时,政策还提到了存量建设用地的盘活、指标流转使用等激励措施。
关键观点4: 矿区生态修复监督检查
政策强调加强矿区生态修复监督检查,包括日常监督、信用监管和监督执法等方面。要求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全部修复任务,并加强修复后的土地管护利用。
正文
(一)方案编制要求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采矿权人
应当编制
矿区生态修复方案
(以下简称“方案”),
不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方案是采矿权人实施矿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地貌重塑、植被恢复、土地复垦等活动的总体部署和基本依据。
方案编制应当符合矿山开采实际,体现保护优先、源头防控、统一规划、统筹实施、科学治理、公众参与等原则,科学评估采矿活动影响范围,预测分析矿产资源开采可能引发的矿区地质环境破坏、土地损毁、植被损毁等矿区生态破坏问题,明确生态修复目标任务、工程布局、技术措施、时序安排、经费概算、保障措施等。方案内容要与开采方案、采矿用地安排、开采设计以及安全设施设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措施紧密衔接。
采矿临时使用土地(含用林用草)的,不再单独编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和用林用草植被恢复方案,有关内容纳入矿区生态修复方案。
方案
以采矿权为单位
进行编制,即
一个采矿权编制一个方案。
采矿权人应当在
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
,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按照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指南及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方案。
采矿权人应当对方案所引用的数据、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采矿权人应当在矿区涉及的有关范围内就方案公示征求意见,并专门听取矿区涉及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居民代表、村民代表的意见。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及其他敏感信息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保密管理规定对方案公示文本进行相应处理。
(二)方案修编和重编情形
经评审通过的方案,涉及用地(含用林用草)范围、使用期限、损毁类型等发生变化的,应当于取得相关批准文件后半年内进行修编,报矿业权出让部门备案;涉及开采方案调整的,应当重新编制方案并随开采方案报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
本通知印发施行前已通过审查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与矿山开采实际、本通知及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要求等不一致的,须于本通知施行之日起1年内完成修编并备案。
(三)方案评审要求
方案评审工作应当按照采矿权出让登记管理权限,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方案技术评审制度、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等,可以委托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机构承担具体评审工作,评审费用按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不得向采矿权人和方案编制单位收取费用。
方案评审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1、方案设定的修复目标方向、工程布局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
2、矿区地质环境破坏、土地损毁、植被损毁等矿区生态破坏预测及生态修复可行性分析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备边开采、边修复条件;
3、矿区生态修复技术措施与工程等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否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胁迫因子;
4、矿区生态修复工作部署、时序安排、经费概算和保障措施,以及临时使用土地(含用林用草)复垦修复计划是否合理可行;
5、对于已完成闭库且具备复垦修复条件的尾矿库开展矿区生态修复的,是否明确了生态修复的专门措施,有关措施是否已报矿区所在地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同意。
(四)落实边开采、边修复
采矿权人应当根据矿山开采设计、工艺流程、开采进度、采矿用地范围,以及土地损毁和生态破坏等情况,合理划分修复单元和修复时序,分区、分期完成生态修复任务,切实落实边开采、边修复。
采矿权到期后不再申请延续的、矿山在采矿权出让年限届满前停办的、以及政策性关闭矿山已明确修复责任由原采矿权人履行的,采矿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全部修复任务。
(五)强化年度计划执行
采矿权人应当依据方案总体部署及阶段安排,结合矿区年度开采计划、用地计划(含临时用地)以及生产实际等,制定并严格落实矿区生态修复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应当参照《矿区生态修复年度计划编制大纲》(见附件)编制,内容包括上年度矿区生态修复情况、本年度矿区生态修复计划、矿区生态修复费用提取使用情况等。
采矿权人应当自取得采矿许可证次年起,逐年编制年度计划,并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矿区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年度计划编制大纲
1、上年度矿区生态修复情况
简述上年度矿区生态修复工程实施和矿区生态修复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实际情况与原计划不一致的,说明差异及原因。
2、本年度矿区生态修复计划
简述矿区现状问题与损毁情况以及本年度矿区生态修复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