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一)聚焦投资者利益保护
1.费用改革与成本压降
方案首次建立与基金业绩表现挂钩的浮动管理费机制,打破基金公司长期以来“旱涝保收”的模式。对于新设立的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将大力推行基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浮动管理费收取模式。具体而言,当基金业绩符合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时,适用基准档费率;当业绩明显低于基准时,适用低档费率;当业绩显著超越基准时,适用升档费率。方案要求在未来一年内,引导管理规模居前的行业头部机构发行浮动费率基金数量不低于其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发行数量的60%;试行一年后,及时开展评估,并予以优化完善,逐步全面推开。这一规定将彻底改变基金行业的盈利模式,使管理人收入真正与业绩挂钩,有望从根本上解决行业“重规模轻业绩”问题。60%的目标设定既体现改革决心,又留出了合理过渡空间。此外,方案还要求降低各类固定费用,包括调降认申购费和销售服务费,引导下调大规模指数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的管理费率与托管费率,以及降低基金登记结算、指数授权使用、信息披露、审计及法律服务等固定成本。这种费率改革将直接增加投资者收益,同时也激励基金管理人提升投资业绩。这些成本压降措施直指行业长期以来的高费率痛点,有望降低投资者整体负担,特别是对普通中小投资者更为有利,是践行“以投资者为中心”理念的实质性举措。
2.强化投资者回报导向
方案修订了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信息披露模板,提升产品风险收益特征的简明化、透明化,要求综合展示产品中长期业绩、业绩比较基准对比、投资者盈亏情况、换手率、产品综合费率水平、管理人实际收取管理费等信息。这些措施将使投资者能够更清晰地了解自己投资的基金产品表现,并据此作出更加理性的投资决策,减少因信息不透明带来的盲目投资行为。这一改革本质上是对投资者知情权的强化,将大幅提升信息透明度,特别是“投资者盈亏情况”的披露,将首次让投资者真实了解产品持有人整体盈亏状况,有助于打破“基金赚钱,基民不赚钱”的行业困局。
3.业绩比较基准设定与偏离管控
方案制定了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监管指引,明确了业绩比较基准的设定、修改、披露、持续评估及纠偏机制,对基金公司选用业绩比较基准的行为实施严格监管,确保投资策略与基准的一致性。同时将基金经理绩效薪酬与业绩比较基准挂钩,对三年以上产品业绩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超过10个百分点的基金经理,要求其绩效薪酬应当明显下降;对三年以上产品业绩显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基金经理,可以合理适度提高其绩效薪酬。这一措施直接针对行业长期存在的“自定低标准、易超易得奖”现象,通过强制性的薪酬挂钩机制,倒逼基金公司设定更为科学合理的业绩基准,有望大幅提升业绩比较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为投资者选择基金提供更为客观的参考标准。
4.强化基金公司、高管与基金经理的强制跟投比例与锁定期要求
方案强化了基金公司、高管与基金经理的强制跟投比例与锁定期要求,严格落实基金公司高管和关键岗位人员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责任人员薪酬依法予以追索扣回。将其薪酬利益与基金业绩紧密绑定,促使管理团队真正与投资者站在同一立场。这一机制是真正让基金从业人员“把投资者的钱当自己的钱来管理”的制度保障,强制跟投不仅是一种风险共担的表现,更是对基金管理人信心的最直接体现。在国际成熟市场中,高管大额自购往往是基金质量的重要指标,此举将有效提升我国公募基金的治理水平和投资者信心。
(二)重塑行业激励机制
1.考核评价体系改革
方案全面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考核体系,适当降低规模排名、收入利润等经营性指标的考核权重。对于基金公司,方案出台了基金公司绩效考核管理规定,要求基金投资收益指标权重不低于50%,涵盖基金产品业绩和投资者盈亏情况,并全面实施长周期考核机制,其中三年以上中长期收益考核权重不低于80%。对于基金经理,方案规定基金产品业绩指标权重不低于80%,薪酬与长期投资业绩挂钩,同时对表现不佳的基金经理采取薪酬约束措施,确保基金经理的薪酬真正体现其为投资者创造的价值。这一考核体系有望改变行业长期以来追逐短期规模和排名的扭曲激励机制,引导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真正回归资产管理本质,专注于为持有人创造长期稳定收益。
2.行业评奖导向调整
方案重塑了行业评价评奖业态,构建以五年以上长周期业绩为核心的评价评奖体系,提高投资者盈亏、业绩比较基准对比情况的指标权重,明确剔除短期指标干扰,杜绝以短期业绩排名为导向的不合理评价评奖活动。同时强化监管执法力度,提高评价评奖的专业性与独立性,推动不适格评价评奖机构出清,打击非持牌机构违规开展评价评奖活动。强化监管分类评价的引导作用,将投资者盈亏及占比、业绩比较基准对比、权益类基金占比、投研能力评价情况等纳入基金公司评价指标体系。将三年以上中长期业绩、自购旗下权益类基金规模、投资行为稳定性、权益投资增长规模等指标的加分幅度在现有基础上提升50%。前述指标占“服务投资者能力”的评分权重合计不低于80%。评奖体系改革有利于解决行业短期主义问题,五年长周期评价标准将有效抑制基金经理为追求短期排名而进行的过度交易和风格漂移。
(三)优化行业结构与产品供给
1.提升权益投资占比
方案设置了多项监管指标倾斜措施,在基金公司监管分类评价中显著提升权益类基金相关指标权重,实施股票ETF快速注册机制,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同时,对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和场外成熟宽基股票指数基金,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并积极支持与养老金等长期资金需求相匹配的权益类基金产品创新。对明确约定最低持股比例要求的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这些措施将有效提高公募基金行业中权益类基金的比重,改变长期以来固收类产品一家独大的局面,引导更多长期资金入市。这一系列“权益类倾斜”政策释放较为强烈的政策信号,快速注册机制将显著提升ETF等产品供给效率,有望促进我国权益类基金占比逐步向国际成熟市场水平靠拢。这不仅有利于满足长期资金特别是养老金的配置需求,也将为资本市场引入更多稳定的长期资金,形成良性循环。
2.销售端改革
方案建立了基金销售机构分类评价机制,将权益类基金保有规模及占比、首发产品保有规模及占比、投资者盈亏与持有期限、定投业务规模等纳入评价指标体系,有效弱化“赎旧买新”冲动。对分类评价结果靠前的基金销售机构,在产品准入、牌照申请、创新业务等方面依法优先考虑。这一评价机制革新直接针对行业销售端长期存在的“重首发轻持有”、“重短期轻长期”等导向问题,通过市场化的正向激励机制,引导销售机构真正站在投资者长期收益的角度提供销售和服务。将定投业务规模纳入评价体系尤为关键,有望显著提升基民的定投习惯,培养长期投资理念,减少追涨杀跌的非理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