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
陈鸿道
委托代理人张彬,女,汉族,1970年8月1日出生,北京金信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代理人喻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葛树,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官墨蓝,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曹铭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上诉人陈鸿道因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637号
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17年3月3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鸿道的委托代理人张彬、喻嵘,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官墨蓝、曹铭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明:2013年2月4日,陈鸿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罐贴(加多宝)”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本申请的申请号为
201330034723.X。
2013年7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视图及简要说明。
2013年8月22日,陈鸿道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陈鸿道认为:本申请中外观设计的红色、墨绿色的色块和色带组合起来的色彩设计要素、位于中部显著视觉位置具有艺术效果的黄色文字图案设计以及横排和竖排文字构成的适合于包装罐产品使用的图案按设计要素组合在一起,并不仅仅具有使公众识别所涉及产品及服务来源的标识作用,而更多地富有装饰性,一般消费者对本外观设计能够产生强烈的富有中国元素美感的视觉感受,本外观设计装饰性远大于本身的标识性。因此,本申请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符合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条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3年9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3年12月27日向陈鸿道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本申请所示外观设计产品为罐贴,属于平面印刷品;(2)该申请各设计视图所示主要设计内容为以红色为背景色的常见字体、常见横竖排列的两种色彩的文字及顶部、底部的不同于背景色的横条纹,这些条纹、文字和色彩搭配不能带来通过外包装图案、色彩变化而吸引公众关注的装饰效果,对于公众而言其主要起到根据文字含义了解所包装的产品品牌、名称、厂家及地址、成份含量、宣传用语等方面的标识性作用,特别是设计2、设计3所示设计内容基本上用于标识产品品牌。因此,本申请各设计实质上属于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和色彩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陈鸿道的主张不能成立,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不能被授予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