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案例解读
案例:某企业2016年8月购进不动产一处,价值210万,专用于职工住宿,取得了5%的增值税专用票。因为该不动产专用于职工福利使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企业财务人员入账时,作以下账务处理:
计入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房屋(职工宿舍) 200万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万
贷:银行存款 210万
进项税额转出:
借:固定资产 房屋(职工宿舍) 10万
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万
处置时:
1、购买方可以接受5%的发票,企业可以直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
选择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5%的普票或者专票;
2、购买方只能接受11%的专票,企业可以在出售前,改变该不动产使用性质,调整为不专用于职工福利使用,然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15号公告第七条的规定,计算出可转入抵扣的进项税额,分两次计入抵扣。同时根据该公告第八条的规定,在该不动产转让时,将记入待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入抵扣,按照11%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相应的发票。
3、企业购入不动产时,通过筹划,将取得的不动产不专用于职工福利,直接将进项税额调整为分两年抵扣,
在该不动产转让时,将记入待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入抵扣,按照11%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相应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