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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刑侦案审  · 公众号  · 法律  · 2021-05-01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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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加的一个新罪,它是针对受贿罪的一种堵截性罪名,即在无法构成受贿罪共犯的情况下,可以本罪论处。
影响力在本质上也是一种事实职权。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法律职权(职务之便)来收钱,无论是正当利益和不正当利益都构成受贿;如果行为人利用事实职权来收钱,必须要谋取不正当利益方才构成犯罪;如果利用的是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联系,构成斡旋受贿型受贿罪;但如果利用其他事实职权来收钱,谋取不正当利益,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关系密切的人可以作扩张解释,包括各种对国家工作人员有影响力的人。例如,保姆、秘书、情妇等。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又增加了一项罪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这是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对合犯规定为犯罪,这样就把法网编织得更为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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