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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故意放弃救助处于危险之中的人。
而这三个条件实际上就是应当做、能做而不做且后果严重的。
“法律不强人所难”进入到刑法当中,表现为刑法的有限性或谦抑性的要求,人们在应用刑法调控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应该严格刑法的适用范围,谨慎地动用刑罚,只用刑法来调整那些不得不用刑法来调整的一些行为,只针对那些必须处罚的行为。
基于见危不救入罪的限度考虑,我国一些持有见危不救入罪的学者在见危不救入罪的态度上非常谨慎,在犯罪条件的要求上也非常严格。
无论是主张限定见危不救罪的行为主体条件,还是主张不单纯限制行为主体、而是强调刑法的主客观相一致犯罪构成条件,实际上都同样注意了见危不救入罪的限度问题。
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在坚持“道德归道德,法律归法律”的理念的同时,重新审视见危不救行为,区分恶的程度,适时的道德法律化也是一个可行的出路。
“见义勇为”是一种善举,“见危不救”是一种恶举,对见义勇为要给予道德上的嘉奖,而对见危不救行为,有的要给予道德上的谴责,有的则需要给予法律上的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将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传说中“
见义勇为不担责
”的“好人条款”,其用意是鼓励善意救助伤病的高尚行为。
近年来,社会对善意救助反遭诬陷议论不断,“女司机救人反被诬”、“刘哲男扶路人反遭诬陷”、“冤过彭宇的吴俊东”等案件令人唏嘘不已。
“好人条款”的出台不仅在法律层面上给予善意救助者保障,而且弘扬传统美德激活社会正能量,弥合诚信道德和诚信秩序的社会创伤,
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精神推动力和价值引导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