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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哲学的感性之维

哲学园  · 公众号  · 哲学  · 2017-08-01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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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识中的感性


康德将感性定义为一种被动地接受对象对感官刺激而获得表象的能力,而知性是对感性的表象杂多先天地进行综合的能力,二者合作才能产生知识。通过感性,对象被给予;通过知性,对象被思维。这两种属性对彼此都是不可或缺的,“思维无内容则空,直观无概念则盲”②。知性无法直观,缺乏现象,作为形式知性就没有反思的对象,无法产生知识;而感性的直观杂多不经过思维的综合就无法被我们认识。


莱布尼茨—沃尔夫派认为感性是错误和假象的来源,只有知性才能提供清晰的认识。康德不赞同这种看法,他认为这仅仅是对感性和理性进行了逻辑上的区分,而非先验的区分。前者只是一种程度上的区分,而非从本质的、来源性上进行区分。康德从主动自发性和接受性(就来源而言)、规定性和被规定性(就功能而言)的角度来区分二者。另一方面,康德也不赞同经验派对感性功能的认定,感性并不能提供普遍有效的知识,只有知性的先天概念才能保证表象杂多连接的客观必然性。


虽然感性无法思维和判断,但它仍然可以提供清晰可靠的现象——先天的直观形式保证了现象主观上的普遍有效性。康德认为纯粹的直观形式就是空间和时间,前者作为外感官的形式使得对象的形状、大小及互相的位置关系得以确定,后者作为内感官的形式规定着我们内部状态中诸表象的关系。这样,感性直观本身也是由质料和形式两个部分组成——由对象刺激而产生的结果(感觉Empfindung)和使现象杂多在某种关系中得到整理的先天条件。


以上是感性在知性的高级运用(纯粹知性的先天运用)中所起的作用。除了纯粹的运用之外,知性也会在日常经验中有不纯粹的使用,即普通人类知性。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知性的先验作用是奠基性的,但并无法保持形而上学中的纯粹状态(即高级的运用),经常会伴随知性的低级运用,而产生错误。如果说正确的认知在于感性和知性之间恰当的合作关系——知性通过概念对感性杂多进行综合,那么错误则产生于感性与理性之间的不恰当的关系——作为高级认识能力的知性没有统帅和规定感性,而是被低级的感性所僭越和误导,而偏离了自身的使命,这种情况下连接表象杂多的规则不再是知性的先天范畴,而是想象力的经验联想;也就不再具有必然性,而只具有偶然性。


康德将认识过程比作物体的运动,物体的直线运动是由于在一个方向上的力的作用,如果有另一股另一个方面的力夹杂进来同时影响物体,那么它就会转化为曲线运动。不依照知性指引的感性就是另外一个方向上的力,使认知偏离了正确的轨道。③相对于沃尔夫学派将错误仅仅归咎于感性,康德在认识中将感性看作中性的要素,从知性和感性合作的关系和方式入手探讨错误发生的原因。晚期的《实用人类学》中康德甚至专用一节为感性进行辩护④,为其正名。他认为:1.“感性并不发生错乱”,表象杂多之所以没有整理好是因为知性的“玩忽职守”;2.“感性并不控制知性”,那种看起来是直觉性的判断,都是出自知性的,即使是模糊的判断;3.“感官并不欺骗”,所谓的感性假象其实最终也是知性的错误所致。


二、道德中的感性


与认识领域中对感性功能的确定界定不同,康德在道德领域中对感性作用的认识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前批判时期,康德受哈奇森学派的影响试图从传统的道德感概念中发掘德性的最初原理,并试图通过道德感所能提供的经验性普遍性为道德法则的有效性奠基。但这种经验性的普遍性无法满足康德先验哲学对严格性和彻底性的要求。成熟时期的康德认为道德法则只能先天地奠基于理性,因为只有理性才能保证道德法则的普遍性和必然性,而经验性的道德感则会导致道德标准的差异性和偶然性。关于感性在道德实践中的作用,他既不赞同唯理派将情感排除在道德之外,也与英国经验派的观点——将道德感作为道德判断的决定性标准和道德法则的唯一来源——保持距离。他一方面反对感性在道德中的奠基性作用,另一方面也注意到感性在实践中不可或缺的作用(特别是对他自己的形式化的道德哲学而言)——理性需要感性的协助才能实现其道德法则在有限理性主体上的运用。他将传统的经验性道德感修订为一种由理性作用而产生的先天情感,并将这种道德感定义为纯粹实践理性的动力,通过它,让因感性偏好的羁绊不能自然而然地跟从道德法则的感性—理性存在者感受到道德法则的命令、意识到自己作为智性存在的规定性,从而将道德判断通过行动实践出来。


康德对道德感这样的一种界定旨在处理道德哲学中的这一个问题:抽象的、先天的道德法则如何落实到具体的、经验性的有限理性主体的行动中。就道德法则在实践行为——实践行为始终是由认知的(kognitiv)和意动的(konativ)两个要素组成——中发生和实现的层次而言,虽然理性法则可以在判断中作为“判断的原则”(principium diiudicationis),但它同时还要成为“执行的原则”(principium executionis)推动行为者将判断身体力行出来,而这个原则只能是对理性法则的敬重。同时,就评判实践行为的价值而言,行为不仅要从形式上符合道德律,而且只有当行为是出于道德的原因被推动的时候,我们才能说这个行为不仅具有合法性,而且包含道德性。


之所以作为实践主体的人需要一种动力,是因为作为有限理性存在者的人始终无法摆脱感性的规定性,而感性偏好阻碍着他的意志与道德法则相一致。道德感,作为一种对道德法则的感受性和在这种感受性中推动主体实践法则的力量,就承担着在理性的抽象法则和感性的具体经验之间的衔接作用。这样,道德感就一方面具有由其理性的来源而得到保证的普遍有效性,另一方面它也是主观性的,但这种主观性并不意味着私人性和特殊性,而是可以被主体感知的、作为客观道德原则之效果的内心状态。


在这种意义上,康德对道德感含义的改造和功能的赋予一方面摒除了传统道德感概念中经验性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弥补了形式主义伦理学的抽象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对理性与感性、先天与经验、本体与现象以及道德与幸福之间做了勾连或调和。在这种改造中,感性作为一种接受性的能力不再(像认识中那样)是接受外在对象的刺激,而是接受内在理性的规定;感性所具有的直接性——行为主体的身体与外在世界的接触直接性——不再体现为通过内外感官对世界的直观和知觉,而是体现为通过身体的行动对世界的改造。但与在理论领域中一样,康德的感性已经被赋予了理性的普遍形式,不论这种形式是在内感官的整理下为知性的统觉做准备,还是被实践理性所规定,进而推动其自身的实现。


在认识领域,对感性纯形式的探讨主要集中在《纯粹理性批判》的“先验感性论”,它构成了纯粹理性“先验要素论”的第一部分,其后是探讨知性的第二部分“先验逻辑”。因为对纯粹理性的分析是从感性开始,进展到直观的诸对象的概念,在此基础上才以原理论结束。或者可以说,我们的认识从感性接受对象的直观表象开始,进而运用知性对这些表象杂多进行综合。而在实践领域,这个顺序颠倒过来了。我们不再着眼于对外在对象的认识,而是关注自己的目的在外在世界的实现。在此,首先要考虑的不是一种接受性的能力——感性,相反,是一种包含有原因性规定根据的能力——(实践)理性。这样,对纯粹实践理性的分析则是从考察先天实践原理的可能性开始的,进展到实践理性的对象——善和恶的概念,最后才探讨实践理性与感性的结合,即前者在经验性主体上的实施。如果说对实践理性法则和概念的论述属于“逻辑”,那么关于道德感的论述则可以被看作为纯粹实践理性的“感性论()”⑤。这种感性论所讨论的不再是一种对外物刺激的感知,而是对主体自身至上天职(Bestimmung)的感受性,具体的,因意识到道德法则而产生的情感。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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