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为你辩护网
为你辩护网是由成安博士带领前资深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刑法学及刑事诉讼法学博士硕士等刑辩精英共同打造的专业刑辩公众号。着力建设法官、检察官、侦查人员、刑辩律师的精神家园,促进法律共同体之交流,推动刑辩之进步,共筑中国法治梦。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中金固定收益研究  ·  【中金固收·信用】中国信用债评级调整周报 ·  14 小时前  
中金固定收益研究  ·  【中金固收】抢出口效应逐步减弱,未来出口和顺 ... ·  14 小时前  
格上财富  ·  曹德旺:立更大的志,从事上炼心 ·  昨天  
复利大王  ·  年轻时的胡锦涛 ·  昨天  
51好读  ›  专栏  ›  为你辩护网

“有过错”与“因果联系”:女辅警敲诈勒索案中需要关注的2个问题

为你辩护网  · 公众号  ·  · 2021-03-15 17:35

正文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



这是目前灌南案件中最大的争议,很多人认为该案中的被害人身为公职人员,与聘用人员许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本身就具有重大过错,应当对许某从轻处罚。


笔者认为单从判决书内容看,无法得出这个结论。“被害人有过错”作为一个量刑情节出现的时候,它是有特定含义的,被害人违法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在通常意义上当然是具有过错的行为,但是这并不一定是个案定罪量刑中所说的“被害人有过错”。在刑事案件中所说的“被害人有过错”还要与案件具备直接的关联性和指向性,即被害人对于“加害人”一方要具有过错。我们举两个例子来说明这个概念。


情况一:


某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不合格,消费者使用后受伤,这时候消费者以向有关部门举报、在网络曝光为由,要求企业支付天价赔偿款。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过错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有过错,因为企业产品质量不合格对消费者造成了损害,他对消费者负有过错,消费者据此索要财物,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使消费者构成敲诈勒索罪,但由于被害人有过错,应对其从宽处理。


情况二:


某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员工陈某发现了这一情况,但其未向有关部门举报,反而以向有关部门举报、在网络曝光为由,要求企业支付天价封口费。这时候,在该案中,企业的过错就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有过错”,陈某也不能基于主张“被害人有过错”从而享受从宽处理。原因就是某企业对于陈某本人并无过错,其产品质量不合格并不影响对陈某主观恶性的认定。企业产品质量不合格的问题,应由有关部门另行处罚。


具体到灌南的案件而言,“被害人”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无论其是否为公职人员,都属于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但是具体就本案而言,根据判决书记载的事实,无法得出本案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有过错”的结论。截至目前也并无被告人许某与相关被害人交往经过的信息披露。当然本案目前仍在二审阶段,二审法院应当就该问题进行重点审查。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