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介绍了民法典颁布五年来,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具体案件,充分彰显民法典“以人为本”的时代精神,推动民法典更好“典”亮千家万户的典型案例系列之二。文章涵盖了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纠纷、业主权益保障、人格权保护、“饭圈”文化治理、职场性骚扰等热点问题,旨在讲述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维护人民群众各项民事权益的故事。同时,也介绍了相关典型案件的裁判结果和典型意义,以及涉及到的民法典相关条文。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介绍系列典型案例的背景和目的
为了响应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展示人民法院如何贯彻实施民法典,通过一系列典型案例,讲述人民法院维护人民群众各项民事权益的故事。
关键观点2: 具体案例介绍
文章详细介绍了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纠纷、业主权益保障、人格权保护、“饭圈”文化治理、职场性骚扰等典型案例,展示了人民法院如何处理这些热点问题的过程和结果。
关键观点3: 涉及的法律条文
文章中涉及的民法典相关条文包括关于相邻关系、绿色原则、解除合同、性骚扰、名誉权、误工费等方面的规定。
关键观点4: 裁判结果和典型意义
文章介绍了各典型案例的裁判结果,并阐述了其典型意义,如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营造风清气正的职场环境、引导网络用户理性发言等。
正文
(四)民法典条文指引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依法判令物业公司承担协助安装充电桩责任,保障业主合法权益,贯彻落实绿色原则
——聂某诉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聂某系东莞市某小区业主,享有涉案小区一期1号地下车库某车位使用权,某物业公司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20年9月,聂某因需在前述车位上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要求某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证明。某物业公司称,出具同意安装证明涉及业主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且须经全体业主表决,因此不同意出具,双方遂产生纠纷。聂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其在车位上安装电动车充电桩的证明。
(二)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物业公司应当积极响应国家节能减排举措,在业主申请充电设施建设时,履行配合安装、提供便利义务。业主基于专有部分享有的权利,难免有利用共有部分的现实需要,这种需求是业主专有权利行使的合理延伸。此对共有部分的利用,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或影响小区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应认定为合理使用。物业服务公司出具同意安装证明,仅是安装充电桩的一个环节。案涉车位是否具备安装充电桩的条件,是否会对用电安全、消防安全、人防效能等产生影响,还有赖于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依据现场勘查情况进行后续判断。因此,某物业公司以涉及业主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为由不同意出具同意安装证明,理由不成立。故判决某物业公司为聂某出具同意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证明。
(三)典型意义
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通过司法审判努力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让人民群众居住更舒适、生活更美好,是司法为民宗旨的内在要求。我国已进入新能源汽车快速普及阶段,加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一方面有利于节能减排,另一方面可以提升业主的居住体验和幸福指数,是关系民生的关键小事。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物业公司应为业主安装电动车充电设施提供便利,不仅贯彻了民法典第九条规定的绿色原则,彰显了人民法院支持环保出行的司法理念,而且对破解充电桩及配套设施安装难题、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发挥了良好的示范作用,是人民法院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切实保障民生的生动实践。
(四)民法典条文指引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未按约定提供养老服务,应当依法退还相应费用
——向某诉某公司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向某与某公司签署《某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约定由某公司为向某提供养老服务。合同期限为五年,向某预缴了部分养老服务费3万余元。合同签订后,向某至合同约定的位于重庆的养老基地居住生活并接受养老服务。第二年,该养老基地暂停经营,向某被安排至云南、四川等地。之后,向某返回重庆,未再接受某公司的养老服务。向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退还未消费的养老服务费用。
(二)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向某与某公司形成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某公司频繁变更提供养老服务的地点,给向某带来不便,亦违反合同约定,向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的养老服务费用,故判决某公司退还养老服务费1万余元和押金1千余元。
(三)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在全社会大力提倡尊敬老人、关爱老人、赡养老人,大力发展老龄事业,让所有老年人都能有一个幸福美满的晚年。”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抓好养老服务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民生大事,通过司法裁判引导、规范养老产业发展,更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司法为民宗旨的内在要求。本案中,养老机构因自身经营不善,在合同约定的养老基地暂停经营后,将老年人安排至云南、四川等地,致使老年人频繁奔波,违背老年人接受养老服务的初衷。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等规定,认定养老机构未基于老年人身心特点和实际需求适当履行合同,依法支持原告解除合同、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的诉讼请求。本案裁判对于促推养老服务行业规范发展,更好保障和实现老年人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具有重要的规范引领作用。
(四)民法典条文指引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员工实施职场性骚扰,用人单位有权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