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可再次提出,延长的期限同样适用其他当事人。
(证据规定36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6条)
申请证人出庭
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
10日
提出
(
证据规定54条)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简易程度规定12条)
申请调查取证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对法院决定不予取证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可在收到不予准许次日起
3日
内向受理法院书面申请复议,法院应在
5日
内作出答复。
(证据规定19条)
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简易程序规定12条)
申请鉴定
应 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符合证据规定27条规定情形的除外;鉴定机构、人员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
(证据规定25、26、27、28条)
27 条指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28条规定,乙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 法院应该准许。该条规定是否应在25条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
增加、
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期间
应 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在证据规定35条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变更诉讼请求。35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 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证据规定34条)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债权人依据合同法122条的规定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该准许。
(合同法解释一30条)
变更诉讼请求或反诉后举证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对期限有约定的,经法院认可。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7条)
申请增加当事人的期限
对于申请增加当事人,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期限内提出,但是鉴于申请增加当事人必然涉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应该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民诉意见57条)
证据交换
交换证据应该在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
(证据规定37条)
法院组织证据交换的,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证据规定38条)
提交新证据
一、二审新证据。应当在开庭前或开庭时提出,当事人提交新证据,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受
少于30日
限制。
(证据规定42,举证时限规定通知8条)
再审新证据。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证据规定44条、民诉200条)
传唤期限
法院应当在开庭前
3日
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代理人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到庭
(对诉讼参与人没有规定提前多久通知)
。传票传唤是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前提条件。
(
民诉意见155条)
申请回避
案件开始审理前提出,也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法院应在提出后
3日内
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法院应在
3日内
对复议作出决定。
(民诉45、47条)
罚款
、
拘留
复议
对民事罚款、拘留决定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
5日
。
(审限若干规定第2条,民诉116条)
期限耽误后的补救
应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向法院申请延期
(民诉83条)
一审审限
普通程序。
6个月
,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
6个月
,还需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
3个月。
简易程序。
3个月
。无延长规定,如超过三个月,则转为普通程序,从立案之日起计算审限
(刑事案子从转为之日起计算审限,审限若干规定第八条)。
特别程序。
30日
,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30天。
船舶碰撞、共同海损。1年,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6个月
。(最高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2条,民诉149、161条,民诉意见170条)
判决书送达期限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民诉14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