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中强调了放射性废物源头管控、暂存管理、运输安全责任、处理处置、城市放射性废物库送贮收贮工作以及全过程监督管理的强化措施。并提供了相关名词解释。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强化放射性废物源头管控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严格执行放射性废物源头减量管理,优先选择半衰期短放射性核素及低产废率工艺材料,实施分类管理和台账管理制度。
关键观点2: 加强放射性废物暂存管理
设置专用暂存场所,规范场所建设和安防设施,严格执行辐射监测制度,确保暂存场所的安全运行。
关键观点3: 压实放射性废物运输安全责任
产废单位需依法履行托运人责任,规范开展非豁免解控废物的送贮前处理整备工作,并委托具备运输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运输。
关键观点4: 规范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
产废单位应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废旧放射源的处理要求,根据废物种类定期开展处理处置,确保废物的及时送贮和处置。
关键观点5: 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统筹建设放射性废物管理系统,实施全过程动态监控,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确保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安全和有效。
正文
建立健全暂存场所设施维护制度,保障通风、安防、技防等设施的持续有效运行。严格执行辐射监测制度,日常在新增放射性废物入库或每日作业完成后,须对场所周围辐射水平自行监测并留存记录;年度开展至少一次的暂存场所周围辐射环境监测,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优先选择暂存废物高峰期实施。
产废单位依法履行放射性废物托运人法定责任,须严格按照《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程》《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包安全标准》等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开展非豁免解控废物送贮前的处理整备工作。运输前对货包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并编制辐射监测报告,确保货包各项技术指标符合接收资质单位的接收要求。
委托具备第七类危险货物(放射性物品)运输资质的专业运输机构实施放射性废物(源)运输,托运人、承运人应严格遵守放射性物品运输相关规定。
产废单位应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废旧放射源闲置或者废弃后3个月内应送贮的要求。根据废物种类,定期开展豁免、解控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处置,及时完成非豁免解控放射性废物送贮,除需较长时间贮存衰变的待解控废物外,废物暂存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严禁长期大量积存。
向城市放射性废物库送贮废物前,应书面报告废物情况,确保分类收集、账物相符、整备达标、资料齐备,并符合以下要求:所含核素半衰期大于100天;属小批量低水平(极低水平)废物;使用60L玻璃钢容器封装(特殊屏蔽需求应定制专用防护罐);游离液体率严格控制在1%以下;设置清晰明确的废物标识并准确标注废物表征信息;包装容器外表面α、β放射性污染水平分别低于0.4Bq/cm
2
和4Bq/cm
2
,表面剂量率不超过0.1mSv/h。
对豁免或解控废物,产废单位应根据国家固体废物管理规定实施处理处置。Ⅰ、Ⅱ、Ⅲ类废旧放射源原则上应交回生产单位或返回原出口方。对中、高水平放射性废物及大批量非豁免解控废物,原则上由产废单位直接送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处理、贮存、处置单位收贮。
依法如实报告放射性废物产生、排放、处理、贮存、解控和处置等情况,并将放射性废物年度统计结果、暂存场所辐射环境监测情况等纳入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