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22. 部分文件不是英文的,例如稳定性研究报告、分析方法验证报告和工艺验证报告。
23. 对于某些敏感辅料(例如硬脂酸镁)和药品,没有提供TSE/BSE声明。
24. 没有提供最初商业生产三批产品的工艺验证报告。
25. 没有提供放行标准和稳定性研究的标准。
26. 进行的长期稳定性研究没有考虑不同气候带特点。
27. 没有提供结构确证的图谱数据,例如IR/NMR/元素分析/X射线衍射等数据。
28. 在制剂使用的活性物质涉及的异构体、立体化学、多晶型等研究没有提供。
29. API来自两个不同的供应商。然而,没有提供每个供应商的名称和完整的联系方式。没有提供每个供应商的制造路线、反应框架、工艺简要描述和杂质分布情况。
30. 用于评估杂质的方法没有被验证。没有讨论潜在的杂质问题。尽管在生产中使用了无机毒性物质(例如氰化物/硫氰酸盐)和有害的试剂(例如三乙胺/卤代烷),但是没有提供残留限度。原辅料标准和中间体标准没有提供。
31. 完全忽略了原辅料涉及的TSE/BSE问题。
32. 标准物质和物料没有被很好的确认。
33. API的质量仅仅符合具体药典各论的要求,不能满足药典通则描述的要求。
34. 申请者提供的内控产品标准不清晰,不完整。根本没有描述鉴别和杂质的测试项目。含量测试方法不具有专属性。审评方需要经过验证的HPLC/GC方法。
35. API中的未知杂质多余ICH指南的限度。
36. 药品已知在本质上具有多晶型,但是申报资料没有提供资料。
37. 残留溶媒限度超过了药典限度。
38. 手性问题和多晶型问题没有足够讨论。
39. 使用的辅料可能携带反应杂质,例如过氧化氢(或者其他氧化物)、甲醛或者甲酸等,但是没有提供说明。
40. 药品中使用的具有吸湿性的API的论证没有提供。
41. 没有提供关于推荐使用的泡罩包装的水蒸气穿透数据。
42. 用于最后内包装的塞子和塑料容器没有进行萃取物和迁徙物的研究。
43. 在控制最后产品的残留溶媒时,没有根据ICH Q3C指南和USP 467通则来进行控制。
44. 关于包装的标准是不完整的。应该根据USP标准,对于API内包装的聚合物类型进行鉴别和确证。
45. 合成工艺带来的残留金属杂质没有足够控制。
46. 没有提供合成中使用的中间体、起始物料、溶媒和试剂的质量标准。
47. 用于控制活性物质中手性特征的分析方法没有提供。
48. 推荐使用的含量分析方法对于手性杂质控制是不足够的。
49. 没有提供杂质标准品的来源、批号和纯度。
50. 分析报告提供的分析结果不是以数字形式提供的。只是标明“符合规定”是不能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