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2、全国人大、地方人大
全国人大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简称,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它的常设机关,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有15项职权,其常设机关有21项职权。
地方人大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统称,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对应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它的常设机关,统称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组织法根据宪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有所不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有15项职权,乡镇人大有13项职权,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有14项职权,另外省级以及省级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还有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
上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之间的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法律监督、业务指导、工作联系的关系,这是由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和职权所决定的。
3、人大、人大常委会、人大及其常委会
人大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简称,是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简称,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我们通常称“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4、人代会、人大、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人代会和人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人代会是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简称;人大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简称,是国家权力机关。
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简称,是同级国家权力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在机构性质、组织形式等方面各有不同。
专门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部分,根据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交付,有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并提出审议意见的权力,有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的权力;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协助常委会行使职权;专门委员会成员在同级人大代表中选举产生,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
工作委员会是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闭会期间协助本级人大常委会做好相关工作;由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
5、人大常委会主任、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人大常委会委员
人大常委会主任是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召集人、组织者;法律规定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设主任,没有规定人民代表大会设主任,因此人大常委会主任不能简称为“人大主任”;同时,法律还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不是行政首长负责制,因此称人大常委会主任为人大常委会的“一把手”也是不妥的。
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是人大常委会机关负责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是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而不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办事机构;因此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也不易简称为“人大办公室”。
人大常委会委员是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之一,法律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日常称谓中将人大常委会委员称之为“常委”也与法无据,法律没有“常委”一说。
6、人大主席团、人大主席团主席、人大主席
人大主席团是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会议召集人、主持人;人大主席团主席通常是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人大主席团成员的简称;人大主席是乡镇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的简称。人大主席不能等同于人大主席团主席,因为人大主席团不是常设机构,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没有人大主席团,因此在闭会期间就没有“人大主席团主席”这个称谓了。
7、人民、公民、选民
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是用来区分敌我的,是我们的一个群体概念;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人,是个体概念;选民也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
人民、公民、选民作为三个不同的概念,三者之间也有联系,选民、人民包含在公民之中,但公民不一定是选民。
8、人大代表、人民代表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简称,是一个法律概念,专指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人民代表没有法定内涵,因此不能将人大代表等同于人民代表,将人大代表称为“人民代表”是不符合法律规范的。
9、代表工作、代表活动
代表工作是指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代表活动是指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10、代表权利、代表义务
代表权利是指代表依法行使的职权,代表义务是指代表依法履行的义务;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代表法有明确规定,权利与义务是对应的;权力是国家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不能将代表权利写成“代表权力”,代表只是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参与行使国家权力。
11、物质保障、时间保障、司法保障、法律保障、组织保障
这里讲的保障是指各级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物质保障是指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其所在单位依法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正常的工资、奖金和其他待遇;同时无固定收入的代表在执行职务时,给予必要的误工、误餐等补贴;还有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时,享有学习资料费、工作用品费、交通费等代表活动的相关费用;和代表行使代表职务时,应在民族语言文字、生活习惯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帮助和照顾。
时间保障是指除依法必须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外,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由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安排的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代表参加正常活动,应按正常出勤对待。
司法保障是指保障人大代表行使职权不受干预,而享有司法程序上的特殊权利;司法保障的权利是相对的,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效。
法律保障是指人大代表执行职务依法享有的保障;代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了法律保障。
组织保障是指各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为代表执行职务创造条件、提供服务的组织措施;亦包括党组织领导和支持下的组织措施。
12、权利、权力
权利主要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各种利益;权力主要是指国家机关以及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社会管理的职能。
权力和权利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两个轴心,二者都以法为核心,权利是基础,权力是保障,权力为权利服务;规范约束权力,保障发展权利应当成为依法治国的着眼点和落脚点。
13、职权、职责
职权是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是一个法定术语;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是法定的,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了我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
职责是指职务和责任、权利和义务的总和。
职权包含在职责之中,职权重在强调权力和权利,而职责既强调职务和权利,也强调责任和义务。
14、出席、列席、旁听
出席会议是指人大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等,作为组成人员之一参加的会议。
列席会议是指非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等组成人员,依法决定或决定参加的会议;列席会议人员一般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旁听会议是指接受邀请参加人大常委会会议等的会议,旁听会议的人一般不授予发言权,也没有表决权。
15、议案、建议
人大议案是指法定机关或法定人员,依据法定程序提出的议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依照法定人数联名提出,经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称为代表议案。
代表建议是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简称,全称应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人大议案和代表建议不能称为“人大提案”或“代表提案”,将人大议案和代表建议称为“人大提案”或“代表提案”,混淆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准确称谓,没有法律依据。
16、选举制度、直接选举、间接选举、等额选举、差额选举
选举制度是关于选举的原则、组织、程序和方法的总和,泛指所有选举自己权益的代表着和管理者的活动;人大选举是专指选举产生国家各级人大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活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制度是指选举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制度;人大选举权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职权。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是选举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即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方式。直接选举是由选民按选区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我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间接选举是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选举单位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我国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大代表的产生均采取间接选举。
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与应选名额相等的选举;在我国选举制度中,绝对规定等额选举的极少,相对的可以等额选举的还是有的,一般情况下是在有关国家机关正职人选候选人只有一人或个别补选有关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可以进行等额选举。
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的选举;在差额选举中,差额数法律有明确规定,若候选人数超过法定差额数,应进行协商或预选,再进行正式选举。
17、选举、重选、另选、补选、增选
选举是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职权之一,选举权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国家权力机关行使。
重选是重新投票选举的简称,是在投票选举结束后依法被认定无效的,或出现同一类型候选人得票相等时,需要进行的第二次投票选举,称为“重选”。
另选即另行选举,一种是在选举中当选人数达不到应选人数时,依法进行的第二次或第三次选举;一种是在某一类型候选人选举中,反对某一候选人,而另行选举候选人之外人的选举。
补选是指选举产生的人员因故出缺,而对空缺职位依法进行的补充选举,补选依法可以简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