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五条
演艺新空间举办营业性演出场次原则上每年应不少于
30场,达到50场择优推荐市级演艺新空间。
第六条
演艺新空间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确保设立在合法建筑或规划区域内,其基础设施建设需与经营发展需求相匹配。在空间设计、内部装修等方面应满足所运营演出活动表演空间与观演空间的实际需求。
第三部分
服务标准
第七条
演艺新空间应组建一支结构完善、职责分明的管理服务团队,确保高效运营和全方位服务。根据工作内容建立行政管理、运营服务、设备设施维护及安全与应急管理等规章制度,确保演出安全、公共安全、消防安全等各项责任制度的严格落实,为观众提供安心、舒适的观赏体验。
第八条
演艺新空间的环境卫生应符合国家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和防疫规定,确保干净整洁有序。
第九条
演艺新空间应建立台账制度,配备高质量录音、录像监控设备,全面、真实地记录服务管理过程及舞台演出情况,定期上报业务统计数据,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与完整性,按要求做好留存备查工作。
第四部分
安全管理
第十条
演艺新空间的舞台搭建、舞美设施配置、演出设备安装及电气设施使用等方面均需严格遵循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质量规范标准,特别是核心设备,如机械装置、灯光系统、音响设备等。
第十一条
演艺新空间的设施器材配置、消防安全标志设置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应定期组织专业检验与维修工作,及时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确保设施器材始终保持最佳状态。应指定专人负责检查记录,以便追踪与评估消防安全工作成效。
第十二条
演艺新空间应具备安全疏散通道,无杂物堆积,保证出入畅通。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方位指引,以便在紧急情况下引导人员迅速、准确地找到安全出口。建立安全管理机制,常态化开展风险识别、自查自纠并及时进行整改落实,提高紧急情况下组织疏散逃生和初起火灾扑救能力,保障安全运营。
第十三条
演艺新空间应对在本空间内举办的演出活动严格进行内容审核,确保演出作品主题鲜明、积极健康,演出内容弘扬社会主流价值观、传递正面能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
第五部分
创新发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