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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执法检查的通知

上海公积金  · 公众号  · 社会  · 2017-04-26 18:36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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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是否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
(二)单位是否自录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三)单位是否按时(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足额(按规定的缴存基数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否存在逾期缴存、不缴、少缴行为。
四、检查方式
本次执法检查采取单位自查自纠、执法抽查和专项审计相结合的方式。
(一)2017年4月至7月,单位对照国家和本市住房公积金法规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如实填写《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自查表》(本表可在单位所在区公积金管理部、建设银行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领取,也可登陆http://www.shgjj.com或者住房公积金网单位会员系统下载),如发现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与现行规定不相符的,还应报送自查自纠报告和整改计划。2017年7月31日前,单位应通过以下方式提交上述材料:
1、已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的单位,送至单位公积金账户所在区建设银行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
2、尚未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的单位,送至所在区公积金管理部。
(二)2017年8月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和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重点检查对象进行抽查,听取自查自纠情况报告,核实《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自查表》,并查阅职工名册、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和工资报表等。
(三)2017年7月至11月,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第三方机构对部分重点检查对象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五、总体要求
(一)各被检查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检查,认真学习《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本通知要求,明确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做好准备,积极配合,特别要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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