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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虚构公积金缴纳记录骗贷18万元,“职业背债人”获刑!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 公众号  ·  · 2025-05-07 15:56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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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2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曹云、阿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应予惩处。法院根据本案事实、证据、犯罪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认罚缴罚情况,依法判处被告人曹云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阿阳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No.3

法官说法


近年来,“职业背债”已悄然形成产业链,“职业背债人”是指那些专门为他人承担债务以换取利益的个人。他们通常通过中介机构的包装,以虚构社保、公积金缴纳记录等从金融机构获取贷款后,由“背债人”与中介机构按一定比例对贷款进行分成。


对于“职业背债人”而言,通过出卖信用看似可以获得高额收益,实则得不偿失,不仅获得的“好处费”远低于背负的债务总额,而且个人征信将受到严重影响。


从法律角度看,“职业背债人”不但需要承担归还欠款的民事责任,还可能涉及金融诈骗,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此外,背债时提供的身份证、银行卡、户口簿等个人信息,很可能被中介用于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给背债人带来意料之外的伤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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