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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投保出了错,损失由谁来承担?

山东高法  · 公众号  ·  · 2025-06-10 17:03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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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8日,李某花的车辆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报险时发现自己并没有加入车享宝,故不享受车损保障,李某花便自行将车辆送往汽车销售公司进行维修,共支付维修费4,289.51元。后李某花将杨某红诉至郯城县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其车辆维修费4,289.51元及购买天天车宝花费的699元,共计4,988.51元。审理中,杨某红对上述赔偿不予认可,认为自己已经按照流程帮原告操作完毕,操作完成后车享宝会每周一从李某花手机扣费,没有扣费,李某花并没提醒她,所以她没有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红从事代买保险业务,李某花委托杨某红购买车辆保险,双方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在办理本案保险业务时,杨某红介绍其购买天天车宝699权益包+车享宝,其中车享宝有六大保障包含机动车损失(不计免赔),为享受车享宝关于机动车损失(不计免赔)的保障,李某花购买了天天车宝并委托杨某红用其手机操作整个购买流程。杨某红作为长期从事代办保险业务的专业人员及流程实际操作人,在完成委托事务的过程中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确保原告成功加入车享宝,导致李某花因未能享受相关保障而产生实际损失,存在重大过失,应对李某花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花作为车辆所有人及实际管理人,将购买保险的事项委托给了杨某红后,自己没有时时关注自己是否成功加入车享宝及保险扣费情况,亦有过错,可以依法减轻杨某红的赔偿责任。
根据李某花和杨某红各自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杨某红对李某花的损失承担60%。遂作出一审判决:杨某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某花损失2,993.1元。杨某红不服,提起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保险市场中,因车主保险知识有限,投保精力不足,代办保险现象十分常见,为避免类似本案这种因投保未成功造成车辆脱保的现象,车主和受托人都应尽到自己的职责。一方面,车主需要关注投保结果,避免车辆脱保加剧财产风险;另一方面,受托投保人应尽审慎注意义务,若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损失,即使未收报酬也可能面临委托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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