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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藏匿孩子!男子离婚期间阻止母女相见!深圳法院介入

深圳大件事  · 公众号  · 深圳  · 2025-06-03 08:21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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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男方抢夺、藏匿孩子

阻止母女相见


李某(女)与张某(男)于2021年登记结婚,2022年生育一女小云(化名)。


2024年3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分居后双方轮流抚养小云。


2024年12月,双方进行 离婚诉讼期间,张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到李某老家将小云带走并藏匿于其江西老家。 李某得知后报警,经警方确认是张某将小云带走, 李某多次要求探望小云,均遭张某拒绝。 李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报警回执等证据予以证明。



深圳法院介入


法院经审查,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依法裁定禁止张某抢夺、藏匿婚生女小云,张某应于收到该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将婚生女小云送回深圳并交由李某照顾。后张某拒不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2025年3月, 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向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督促其履行义务, 但张某仍不履行。 法官从李某处了解到,张某继续将小云藏匿于江西老家,拒绝与李某沟通,导致李某无法知悉小云的生活、健康情况,无法对小云进行抚养和陪伴。


法官在对李某进行心理疏导和安抚的同时,传唤张某至法院,对其进行劝导和释法说理,阐明其行为不仅会使小云失去母亲的照顾陪伴,对小云当下的心理、生活、情感等方面造成伤害,更可能对其未来的成长和发展产生深远的负面影响,敦促张某履行法定义务。


但张某表示:鉴于李某曾经将小云擅自带回老家,其担心见不到孩子,不得已将孩子带走。且张某担心小云交还给李某后再次被藏匿。


法官告知张某,依法履行生效的人格权侵害禁令确定的内容是被执行人应尽的义务。如李某藏匿孩子,张某亦有权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为避免新的诉讼产生,从源头化解家庭矛盾,法官对李某亦进行了释法说理。李某承诺将不会抢夺藏匿小云。


考虑到双方尚未离婚但已分居的事实,为保障双方的抚养权及探望权,避免之后产生新的纠纷,法官遂征求双方意见,是否同意在本案中达成临时抚养协议,轮流抚养孩子。但张某仍拒绝与李某轮流抚养,不愿将小云送回。


鉴于张某拒不履行的行为已严重妨碍执行工作, 法院依法作出司法拘留决定,对张某实施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张某被押解至法院羁押室后,受执行威慑,同意与李某和解。


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就小云的轮流抚养和探望事宜进行充分沟通。执行法官开展了释法说理和家庭教育指导,严肃告知张某未成年子女不是父母一方的“财产”,更不应是争夺抚养权益的“工具”,抢夺、藏匿孩子会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作为父母应尊重孩子的独立人格,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妥善、理智处理孩子探望、抚养的问题,最大程度降低对小云的伤害。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轮流抚养协议,即在判决离婚前小云由双方轮流抚养。 后张某已将小云送回深圳并交由李某照顾。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在离婚纠纷中, 父母一方抢夺、藏匿孩子 ,不仅让无法探望、抚养孩子的另一方被迫承受与孩子分离的巨大痛苦,更是让正处于依赖父母建立安全感关键期的孩子长期处于不稳定、恐惧的状态中, 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也严重侵害了另一方对孩子的监护权。


本案中,法院始终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置于首位,对藏匿未成年子女、拒不履行人格权侵害禁令的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发出司法拘留决定书,形成强大执行威慑。同时,依托家事执行专业化工作室,注重引导父母双方互相理解,教育双方应为孩子创造和谐安定的家庭环境,避免对孩子造成伤害,促使父母双方达成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轮流抚养协议,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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