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原审查明,肖××于201×年×月× ×日××时许驾驶××小型轿车至××市××区××路××路西约80米,其将该车停放于此后离开,该处并未画停车泊位。××交警支队执勤交警巡逻至此,发现驾驶人不在现场,交警随即开具《违法停车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并粘贴在车上,要求驾驶员于3日后15日内到××交警支队接受处理。201×年×月××日,××交警支队告知肖××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肖××提出陈述申辩。××交警支队经复核后于×月×日作出××公交决字【201×】第×××××××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处罚决定)并邮寄送达肖××,认定肖××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元罚款。肖××缴纳罚款,但对此不服,向××市××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因复议维持,故诉至法院。
肖××原审诉称,被诉处罚决定程序不合法,被上诉人未按照规定粘贴《告知单》;其无恶意停车之故意,客观上也未妨碍其他车辆或行人通行,情节轻微,××交警支队作出被诉处罚决定显失公平,处罚过重,故起诉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并判令××交警支队返还200元罚款。
××交警支队原审辩称,肖××违法停车侵犯其他交通通行者的道路使用权,事发地点路幅较窄,不具备设置停车泊位的条件,××交警支队在特定时段指挥社会车辆在该路段停车。执勤交警在车辆左侧挡风玻璃上粘贴了《告知单》,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合理,请求维持被诉处罚决定。
原审认为,××交警支队依法具有对其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行政职权。
本案双方对201×年×月××日××时许肖××将某小型轿车停放在××市××区××路××路西约80米处且道路并未画停车泊位的事实无争议,双方争议焦点在于××交警支队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
肖××所驾车辆停放处无停车泊位,交警发现后因驾驶人并不在现场,无法对其进行口头警告并责令其立即驶离,遂当场粘贴《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后,依照《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肖××作出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违法行为发生地靠近学校附近,道路通行顺畅与否对于确保周围学生的安全尤为重要,肖××作为机动车驾驶人,理应遵守相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尤其不能在没有停车泊位的情况下违反规定将车辆停放在学校周边道路旁。××交警支队根据违法行为发生的地点、行为的性质及情节等因素的考量,对肖××处以罚款200元,裁量幅度合理。原审法院同时指出,××交警支队在相关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记载肖××的违法行为系被电子监控设备抓拍,与事实不符。××交警支队应在以后的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