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ViSa在医疗器械的技术法规RD185/2001中将医疗器械按照其风险的高低分为4个等级,从低到高分别为ClassI, Class II, Class III和Class IV,其实和欧盟93/42/EEC的分类差不多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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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中描述了我们非常熟悉的18个分类原则,分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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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侵入式产品(Regra 1 - Regra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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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入式产品( Regra 5 – Regra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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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源产品的附加原则(Regra 9 – Regra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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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原则(Regra 13 – Regra 18)
2006年ANViSa 颁布了IVD产品的技术法规RDC206:2006,规定了体外诊断器械的分类。和其它国家和地区明显不同的是,体外诊断器械在巴西的分类按照风险的高低同样分成了4个等级,从低到高分别是Class I, Class II, Class III和Class IIIa,但这个法规文件并没有描述详细的分类方法。这种情况直至2011年11月RDC61:2011的颁布才有所好转。这个法规提供了9个原则(Regra 1- Regra 9),并将产品的4个分类更改为Class I, Class II, Class III和Class IV。不过,相对于大家比较熟悉的医疗器械的18个分类原则来说,IVD的这9个原则没有其它现行法规参照,显得相对较难理解
2015年8月,ANViSa颁布了RDC40/2015,取代RDC24/2009。根据这个新的法规中,I类和II类的所有医疗器械将全部执行登记(Cadastro)程序,III类和IV类的医疗器械则仍然执行注册(Registro)程序,等于是取消了IN13/2009这个特制的医疗器械注册程序。至此,医疗器械的注册回归到两种注册程序,但更为简便合理。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无论是RDC24/2009还是RDC40/2015,都是针对登记(Cadastro)程序的要求,而对在RDC185/2001中提到的注册(Registro)程序的要求完全没有影响。也就是说III类IV类医疗器械的文件要求仍然参考RDC185/2001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