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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志强案辩护手记:愿无辜者早日洗冤归来

天下说法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12-14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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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邢志强当时的遭遇是非常凶险的,他被孟某清刺伤后背鲜血直流,孟某清又持有凶器抢走了他的摩托车,此时孟某清属于极度危险的犯罪分子,试想,如果邢志强不继续追击,孟某清持有凶器已经红了眼,如果不追击制服,肯定会伤及更多无辜群众。我们不能从事后上帝的视角审视当时的情形,辩护人认为当时的情形是异常紧迫的,邢志强的处理方式完全得当,是应该值得鼓励的行为,如果一个警察都没有了热血,遇到危险分子瞻前顾后,那谁还来保卫人民的安全。
6 、孟某清持刀抢夺邢志强摩托车的行为还构成抢劫罪,对抢劫犯罪分子开枪符合当年的规定
在发问阶段邢志强也说过自己的摩托车被孟某清抢走,当时他骑的他父亲的摩托车,孟某清当时强行骑走邢志强摩托车的行为属于抢劫罪。在小树林第二次遭遇孟某清时,他连人带车是摔倒在地的,孟某清所骑的摩托车是熄火状态的,邢志强所骑的摩托车是正常的状态,孟某清刺伤后邢志强并用匕首逼退邢志强后,才将邢志强正常启动的摩托车骑走。关于这一点, 王某柱当庭的回答也可以证明,王某柱说他骑的摩托车比较生疏, 王某柱是个摩托车修理学徒,也经常骑邢志强的车,他对邢志强的车是熟悉的,只有他骑上孟某清丢弃的车才可能感觉生疏。
对王某柱法庭发问时,王某柱说第三次遭遇后,骑上了孟某清丢弃的摩托车,摩托车有钥匙,这更加证明孟某清在小树林第二次遭遇时,抢走了邢志强的摩托车,因为孟某清的摩托车没有钥匙,邢志强的有钥匙。
此时的孟某清已经构成了抢劫罪,且是持械抢劫,邢志强追击孟某清的行为完全是合法的,孟某清此时已经是十足的犯罪分子,且具有现实危险性,身为人民警察的邢志强完全有权利有义务将其缉拿归案,如果邢志强置之不理那才是犯罪,是渎职罪,是对人民警察的亵渎。
二、起诉邢志强构成故意杀人罪是错误的,孟某清死亡原因存在诸多介入因素
从本案的证据来看,很难证明孟某清的死亡与邢志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没有排除合理怀疑,没有得出唯一性的结论,孟某清的死亡另有其因,本案存在多种介入因素,已经切断了枪击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未及时就医是孟某清死亡的主要原因
控方对邢志强的枪击行为直接导致孟某清死亡的认定,来自乌盟公安处法医鉴定书的结论中所写:“死者孟某清系枪弹伤击十二指肠全身感染,休克而死亡。”从乌盟公安处法医鉴定书来看,尸检所见记录孟某清“脐右侧有一小创口,长 2.5cm,缝合两针,系死者自己用玻璃划开取出弹头处,为枪弹射出口。”分析意见认为“孟某清被我干警用小口径步枪击中腹部,致十二指肠贯通伤非致命伤。”证明邢志强对孟某清造成的枪伤不是直接导致孟某清死亡的原因,结合孟某清之父孟斌礼提到孟某清自己在服装厂把喝完水的玻璃瓶打碎,把子弹取出来了的证言,可以证实孟某清用玻璃划开取出弹头,且未及时就医,导致了其死亡,而非枪伤导致。
就孟某清的死亡原因,我们申请法医专家胡志强出庭,法医专家的审查意见是,孟某清为“小口径步枪击中腹部致十二指肠贯通伤”,该损伤为非致命伤;死亡的发生主要是由于没有及时就医治疗,自行取弹头的伤口污染等因素导致了弥漫性腹膜炎和中毒性休克的发生。
办案机关对孟某清的死亡原因也是拿不准的,根据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2021年11月16日出具的《不予受理函》,因目前被害人的尸体已经处理,现有材料不足等原因,无法明确其死亡原因,可以看出到目前为止,孟某清死因是未查明的,因此,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应当认定邢志强的开枪行为并不是导致孟永强死亡的最终原因,不应认定邢志强为故意杀人罪。
2、自行剖腹取弹才导致感染
根据95年的鉴定意见,认为枪伤并不是孟某清的致死原因,其自行剖腹取弹的行为导致感染,才是致死的主因,邢志强的行为和孟某清的死亡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果案发时孟某清及时地到正规医院就诊,就不会发生死亡的后果。其当时没有及时地原因是害怕警方的追捕,他自己是非常清楚所犯的罪行。
从检方提供的当年的现场勘查记录可以看出,孟某清自行剖腹取子弹的地点异常的脏乱差,我们都知道做腹腔手术需要在医院专业的无菌环境下进行,孟某清自行剖腹取子弹的地点显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如果是其自行剖腹那就属于自伤自残的行为,如果是另有其人帮助其剖腹取子弹,可能属于非法行医的行为。总之,由于非医生的腹部手术行为才是导致其感染死亡的原因,这在刑法上属于介入因素,已经中断了枪击行为与其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3、本案诸多介入因素均为异常行为
①孟某清受伤后,正常的行为是及时的去医院就医,异常的行为躲藏到条件脏乱差的地点,延误治疗;②孟某清受伤后正常行为是及时求助专业医生进行专业治疗,异常行为是自行破腹取弹,自我疗伤;③孟某清受伤后正常行为应该求助他人用合理的方式就医,异常行为是爬行一天一夜到其父亲工作地点躲藏;④孟某清受伤后正常的行为是其家人及时将其就近送医,异常行为是窝藏36个小时后才舍近医求远医。
以上均为本案的法定介入因素,这些介入因素使得枪击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因果关系中断,介入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继而形成因果关系,邢志强不应对孟某清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案的证据违法与程序问题
1、陈某明不能既当证人又当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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