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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检察论》著者袁其国:深情回眸检察岁月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6-14 00:07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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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任之初,我面对的是一个令人十分焦虑的局面。是随后进行的改革,即对人事、分配和管理三项制度进行全方位、深层次的改革,才使出版社走出困境。在谋求发展的过程中,我们调整了以前综合经营的发展思路,一门心思做好出版,使之成为主要服务于检察机关,出版以刑事法律为重点、兼顾其他各部门法律的法律类图书及音像制品的机构。2000年以后,中国检察出版社的出版选题大体上是6类:法律实务类、法学理论类、教材教辅类、工具类、案例类和法律知识类。几年下来,出版社的整体面貌发生了明显变化。图书品种多了,经济效益好了,特别是社里的风气为之大变,人才开始回流。


值得一提的是,2007年4月,检察出版社出版的《国际人权公约与中国监狱罪犯人权保障》一书,荣获国家首届“三个一百”人文社科类原创图书奖。这本书不仅为检察出版社赢得了荣誉,也为我后来从事的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提供了许多帮助。


2009年11月,我回到了离开多年的高检院机关,担任监所检察厅厅长。


监所检察是检察机关的一项传统业务,始于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初。可是相对于其他检察业务来说,这项业务发展得较慢。为此,我查阅大量历史资料,一直追溯到清末光绪年间。我要弄明白,监所检察到底是怎么产生的,是怎么演变的,为什么会成为今天这个样子。我还要弄明白,外国检察机关有没有这项业务,如果有,和我们中国有什么不同。我边干边学,边学边干,不断在理论上进行深入思考,提炼了一些观点,形成了一些想法。7年过去了,这些理论思考大多数已经成为现实。今天,当我要为本书作序的时候,我想通过几个关键词来回顾一下这段历史。


关键词1:更名


孔子曰:“必也正名乎!”又曰:“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我觉得,孔子在两千多年前《论语》里的这段话,简直就是针对我们监所检察更名所说的。


上任一年后,我在2010年召开了一次监所检察更名座谈会。会上请来了法学和检察学专家,也请来了已经从本厅退休的老同志。与会的大多数同志都觉得现在监所检察这个名称不能准确地反映我们工作的性质和范围,但是对于更名后到底叫什么,众说纷纭。有的老同志干了一辈子监所检察,对这个名称更是有一种特殊的感情,不愿意更名。由于分歧较大,会议没有形成一致意见。但我并没有放弃对更名的期盼。


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许多新的监督职能。接着,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又把其中的一些职能和本应由我们行使而过去由检察机关别的部门行使的职能划归监所检察。2013年,在新中国存在了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废止。至此,监所检察部门除了要履行原有的职能外,还要履行新增加的诸多职能,如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财产刑执行监督、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社区矫正监督、强制医疗监督等。监所检察的业务范围有了很大的拓展,而且多数在大墙以外。监所检察的更名,也就顺理成章地再一次提上议事日程。


2014年7月,高检院党组同意了经高检院政治部与我厅协商后提请更名的报告。同年7月,高检院向中央编办提交了更名请示。中编办认真进行了研究论证,在征求了中央政法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政法机关的意见后,报经李克强总理签署,于同年11月4日批复同意将监所检察厅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厅,并且依法对工作职责作出调整。12月30日,高检院正式对全国检察机关下发通知,决定将高检院监所检察厅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厅。监所检察这个1954年起整整用了60年的名称,终于被一个崭新的名称所替代。


更名以后,我们还发现和拓展了一些新的业务领域。比如审前未羁押判实刑后未交付执行。由于法院、看守所和监狱三个执行机构互相扯皮,几十年来,这个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和刑罚执行的严肃性。而我们检察机关这些年也没有哪个部门管过这件事。在监所检察时期,因为这不属于“大墙”里的事,我们自然不好去理会。更名以后则不同了,这属于典型的刑事执行违法,我们再不管,就是监督失职。2015年,我们先让福建搞专项清理试点。福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与福建法院联合行动,在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的配合下,只用了短短几个月时间就把400多个罪犯收监执行,这个多年的老大难问题就这样解决了。


毋庸置疑,更名,真正体现了刑事执行检察机构名称与工作职责的一致性,真正体现了刑罚执行监督、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监督和强制医疗执行监督三位一体的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性质,真正体现了机构名称内涵和外延的科学性,必将更好地、全面地发挥刑事执行检察的职能作用。从这些意义上来说,更名是刑事执行检察发展史上重要的一页。


毫无疑问,更名的成功得益于高检院党组和曹建明检察长的高瞻远瞩。我个人当然也是全力以赴。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权优化配置与制度构建》一文中,我指出了“监所检察”的局限性,并提出要探索更名;在《试论人民检察院的执行监督权》一文中,我明确提出了在地方各级检察院设立专门的执行监督(检察)机构的设想。这些研究为我在更名上提供了理论支撑,增添了坚持下来的勇气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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