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上诉:否认万家购物是传销
一审宣判过后,应建成等人提出了上诉,并不认为万家购物是传销,否认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013年11月1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到了万家购物案的二审裁定书。
(本文转自防骗大数据:FPData)
根据这份裁定书的内容,归纳应建成的上诉理由和辩护律师的辩护观点,发现其核心诉求就是——万家购物并非传销,进而否认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主要理由包括:
1、亿家公司没有向会员收取入门费;
2、亿家公司各种会员之间不存在非法传销意义上以人员数量计酬为纽带、为谋取非法利益而建立的层级和顺序;
3、亿家公司没有拉人头,没有按发展人员数量计酬,六代计酬与非法传销中的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为计酬的依据有本质区别;
4、亿家公司实施的返利是以可支配财物为保障,不存在骗取非法利益。
二审:维持原判,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不过,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没有采纳这些观点,而是维持了原判。也就是说,依然认定万家购物就是传销!
在这份二审裁定书里,金华中院对上述观点进行了一一反驳:
1、没有入门费?有!
【事实】
(1)亿家公司推出的会员消费“满500返500”“满1000返1000”活动,以消费额满500元为一个分红权;
(2)要求参加者首先需成为公司万家购物普通会员,然后向亿家公司直接购物,或缴纳消费额16%不等的返利提成,并通过亿家公司代购或在百业联盟加盟商消费满500元,成为公司的VIP会员后,方可取得”满500返500”的返利资格,即一个分红权;
(3)会员每取得一个分红权,均需按所购商品不同向亿家公司缴纳消费金额16%不等的返利提成。
【判断】
亿家公司万家购物经营模式具备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所规定的“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这一取得传销资格的引诱方式和程序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