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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规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关于执行程序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 2017年5月印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公众号  · 深圳  · 2017-06-01 09:39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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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三: 被执行人是法人时需要对多个债权进行财产分配的,是否可以制作分配方案?当事人是否可以对分配方案提出异议和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处理意见: 被执行人是法人时需要对多个债权进行财产分配的,人民法院可以制作分配方案,当事人可以提出分配方案异议、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主要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是法人的,执行法院需要对多个债权进行财产分配时,也可以制作财产分配方案。该分配方案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的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分配方案虽然在财产分配顺序上不同,但应当赋予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同样的救济权利。因此,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是法人的财产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提出分配方案异议。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对于程序性异议,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执行异议、复议的规定处理;对于实体性异议,按照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规定处理。



问题四: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销案不服提出执行异议期限如何确定?


处理意见: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销案不服提出执行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作出该执行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执行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告知提出异议的期限。


主要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批复发布前终结执行的,自批复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超出该期限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销案等结案措施属于终结执行行为,因此对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销案不服提出执行异议的也应当适用上述批复意见。



问题五: 在执行监督程序中作出的驳回申诉的裁定、通知,是否允许申诉人提出执行异议、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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