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戴康/策略首席
减持新规主要变化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第一个是扩大了适用范围,第二是完善对原有监管对象的监管体系,堵住以前的监管漏洞。
扩大监管适用范围,主要是指Pre-IPO股份和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减持进入监管范围,实质上是锁定期被变相延长,通过这种手段来抑制小非解禁后无序减持的问题;
而针对原有监管对象,包括大股东和董监高,通过堵住原有监管漏洞,来遏制他们规避减持监管的行为,大股东主要是增加大宗交易减持限制,规定大股东大宗交易每90天的减持上限是总股本的2%,并且,受让方6个月内不得转让受让的股份;新规规定董监高离职后仍要按照原有任期来适用减持比例要求。
从发达市场的实践情况来看,证监会完善对重要股东减持的规定符合国际惯例。比如美国在1933年就已经颁布的《144号条例》,详细规定了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公司高管、董事等关联方的减持行为。
在美国,大股东有一年锁定期的规定,抛售前必须先报备,锁定期满后每三个月出售股份数额不超过同类已发行股份1%(或四周内平均周交易量的较大者),高管董事减持行为同样受到SEC的严厉监管(每三个月总交易额大于5万美元或交易量大于5000股,须向SEC书面申请)。
可见,重要股东减持受到证监会监管有发达资本市场的现实参考,而且,详细对比中国减持新规与美国的《144号条例》,很多地方有异曲同工之妙。
重要股东的减持实质上被延后,短中期内股票供给压力会减小,今年前五个月按照减持新规,个股最大减持规模是总股份的1.67%,在这个限制之下,前五个月的减持规模将从实际的1016亿元减少到815亿元,减少幅度则为20%左右。据此静态测算的话,今年6-12月重要股东减持规模会从预计的1500亿元下降到1200亿元以下。但拉长时间区间,大股东还是可以以每年总股本4%的减持速度实现大幅度减持,因此,减持新规对这部分股东而言,只是将减持的时间点延后,二级市场股票的长期供给并没有显著变化;并且,重要股东持有股份流动性变差,将导致流动性溢价提升,可能会影响市场整体估值。
对新纳入监管的Pre-IPO和定增,减持新规也将产生影响。Pre-IPO投资者的股票解禁后受到与大股东相同的减持限制(90天内减持不超过总股本1%),Pre-IPO投资者如PE/VC等对创新/新兴产业投资所有求的流动性溢价将上升,一级市场交易活跃度下降可能对相关行业有所影响,我们期待创业投资基金所投资企业上市解禁期与上市前投资期限长短反向挂钩机制得到完善,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市场化退出方面能得到必要的政策支持;定增在再融资新政后,融资规模已经大幅下滑,而减持新政将定增也纳入监管,将进一步抑制定增市场景气度,定增规模将继续下滑。
减持新规对股市长期影响,我们认为是比较积极的,主要体现在改善股市生态,有利于倡导价值投资理念被更多投资者接受。减持受限和质押率降低都会影响大股东的资本运作能力,同时,大股东减持退出的时间区间被大幅拉长,大股东对短期股价的关注度相对长期股价表现有所降低,将促使大股东更加重视企业的持续发展和盈利的持续改善,补充一句,A股整体波动率很可能因为大股东短期行为减少而下降;而定增折价已经缩窄,锁定期再被变相延长,因此对于定增参与者而言,需要回归价值投资,寻找基本面真正优质的公司;大股东等是市场重要参与者,他们回归公司基本面,将带动其他投资者也接受价值投资理念。
对A股短期影响方面,减持新规将使得A股短期风险偏好有所修复。减持新规主要规范大股东等重要股东的减持行为,使得中小投资者在与重要股东的博弈中的地位得到改善。按照2001年国有股减持暂停的相关经验,在股票供给显著下降的情况下,投资者风险偏好有望得到修复,市场将迎来短期的反弹。
然而,影响市场的中期的因素并未发生变化,4月以来形成的货币和信用双紧格局未发生根本改变。建议利用减持新规带来的短期反弹机会去伪存真,积极调整持仓结构,优先向业绩优良的蓝筹股和内生增长可持续的成长股倾斜,“以龙为首”仍然是当前市场的配置策略,资本市场生态重构后应更加重视内生增长型的股票。具体来说,减持新规对定增相关个股和解禁减持压力较大个股短期有个缓冲,会有修复性反弹。定增在价差缩窄,锁定期延长,定增参与者将会更加谨慎,但在这种定增市场非常低迷的环境中,未来仍能成功定增的公司很可能具有很高的内生成长性,这是我们需要在中期识别和积极布局的。行业配置优选“三低一高”板块(低流动性敏感度、低杠杆、低估值、高现金),推荐“电商稀”组合:电子、商贸、稀有金属,同时建议关注价值龙头保险、银行。主题投资继续布局雄安。
本次规定和证监会的[2016]1号文相比都有哪些修改以及资本市场的某些业务模式可能会出现的变化。首先是关于本次新规和上次的区别,主要是针对三类股东的减持限制:
第一类董监高,主要是对任职期内减持的界定。即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同时对减持的信息披露做出要求。从这点上看,新规对董监高的影响并不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