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当然,这里的PPP指的是假PPP、包装PPP,或者说运动式PPP。而真的PPP,本来就只适合很少的公共项目。
我们来看,两办通知对于不同项目的融资要求:
对没有收益的重大项目,通过统筹财政预算资金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予以支持。
------此类项目无经营性内容,被
财办金〔2017〕92号
财金(2019)10号文
等文件限制进行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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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26-30日 | 郑州市
财金[2019]10号文背景下PPP项目执行阶段实操、绩效考核、退库PPP项目再启动遗留问题解决、《PPP项目合同》深度解析培训班
对有一定收益且收益全部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的重大项目,由地方政府发行专项债券融资;
------此类项目也无经营内容,不适合开展PPP,被相关文件所限制。政府基金性收入主要是土地出让收入,财金[2016]91号文明确:PPP项目的资金来源与未来收益及清偿责任,不得与土地出让收入挂钩。所以,这类项目也没PPP什么事。
收益兼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且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仍有剩余专项收入的重大项目,可以由有关企业法人项目单位根据剩余专项收入情况向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
-----此类项目有经营业务,是相关文件规范后,仍然可以开展PPP的领域。不过,在专项债+市场化融资新政之后,考虑到专项债的筹资成本很低,市场化融资手续简单,谁还会去选择流程长、手续繁琐、成本相对更高的PPP模式呢?
此类项目有一定经营收入,但经营收入不足以覆盖成本,我们姑且将其视为可行性缺口补助项目。在新政后,此类项目可以通过基金性收入+专项收入对应专项债还款、剩余专项收入对应市场化融资还款的方式解决资金问题,从而使开展PPP的必要性大大下降。
还有一种可以开展PPP的是使用者付费项目。由于其经营性收入能够覆盖成本,符合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有经营性收益的基础设施项目+金融机构自主决策+不新增隐性债务的特征,属于文件鼓励进行的市场化融资。毫无疑问,地方政府、城投企业更倾向于开展市场化融资。
新政之后,PPP的最后领地必将缩小。
而对于那些只有建设、没有运营,本来就不适合搞PPP,为了融资包装而成的伪PPP,则更无存在的必要。
自从
国发〔2014〕43号文
要求地方政府不得通过融资平台举债、鼓励开展PPP之后,各种因素之下,市场上的一些人形成了所谓的PPP信仰,即:地方政府筹资,除了发债,只有PPP一条路,于是千军万马挤PPP独木桥,掀起了一场PPP运动,不管是否适合、不管是否物有所值,都搞PPP,耗费了大量时间、精力和费用。却忘了,我们搞PPP的初心是什么?
搞PPP的初心是:节约公共资金、提升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