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6、竞价交易20%涨跌幅,上市后的前5天不设价格涨跌幅
本所对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20%。
科创板股票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 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 价格涨跌幅限制。
7、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指在收盘集合竞价结束后,本所交易系统按照时间优先顺序对收盘定价申报进行撮合,并以当日收盘价成交的交易方式。
每个交易日的 15:05 至 15:30 为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时间,当日 15:00 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股票不进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8、表决权差异安排
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不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不得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以任何方式设置此类安排。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合计应当达到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 10%以上。
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应当相同,且不得超过每份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的 10 倍。
除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差异外, 普通股份与特别表决权股份具有的其他股东权利应当完全相同。
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但可以按照本所有关规定进行转让。
9、最严退市
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在公司 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
其中,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 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 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 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 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 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另外,还有交易类强制退市,包括:
(一)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 120 个交易日实现的累计 股票成交量低于 200 万股;
(二)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
(三)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市值均低于 3 亿元;
(四)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东数量均低于 400 人;
10、科创板股票,优先向公募等机构配售
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网下投资者)以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比例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 4 亿股的
,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70%。
(二)
公开发行后总股本超过 4 亿股或者发行人尚未盈利的
,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80%。
(三) 应当安排不低于
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 50%优先向公募产品
(包括为满足不符合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投资需求而设立的公募产品)、
社保基金、养老金、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配售。
《注册管理办法》有六处重要修改完善
修改完善后的《注册管理办法》共8章81条。
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总体原则,规定股票发行适用注册制。
二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精简优化现行发行条件,突出重大性原则并强调风险防控。
三是对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流程做出制度安排,实现受理和审核全流程电子化,全流程重要节点均对社会公开,提高审核效率,减轻企业负担。
四是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压实市场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发行人等相关主体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责任,并针对科创板企业特点,制定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规则。
五是明确科创板企业新股发行价格通过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确定。
六是建立全流程监管体系,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加大追责力度。
《持续监管办法》共有七处重要修改完善
修改完善后的《持续监管办法》共9章36条。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适用原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应适用上市公司持续监管的一般规定,《持续监管办法》与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持续监管办法》。
二是明确科创公司的公司治理相关要求,尤其是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科创公司的章程规定和信息披露。
三是建立具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行业信息和经营风险的披露,提升信息披露制度的弹性和包容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