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二、中国法学新亮点
1.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2020年11月16—17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和确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深刻回答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思想理论体系,作为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成为法学界研究阐释的重要选题。《中国社会科学报》刊发
李林、周佑勇、张龑、翟国强、汪习根
等学者的专题文章,诸多法学刊物都组织专题,刊发了
张文显、公丕祥、马怀德
等专家的理论文章,有力推动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阐释。
2.以制定和实施《民法典》为契机展开的民法学研究。
2020年民法学研究既达到一个新高度,又是多年民法学研究的集大成,这源于《民法典》的制定和通过。《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在“民法理论研究也达到较高水平”基础上,2020年刊发的许多重大理论创新成果,为民法典的制定和实施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代表文章有
吕忠梅
的《以“生态恢复论”重构环境侵权救济体系》、
王轶
的《行政许可的民法意义》,还有
王利明、孙宪忠、崔建远、张新宝、杨立新、谢鸿飞
等学者发表的理论文章。在问题域拓展上,生态保护、营商环境优化、居住权、疫情防控等问题催生了大量创新性成果。从研究的理论目标看,以促进民法典实施为导向,也从立法论转向司法适用层面,尤其是适用中与宪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等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衔接问题,催生了大批研究成果。
3.法学“三大体系”建设类成果丰硕。
中国法律和中国法学的历史演进规律表明,既有法律及法学的一般特质,更有中国自身的特质,这源于人类法治面临问题的普遍性,中国独特的《宪法》规定性以及中国法治发展道路的独特规定性。与此相应,中国法学“三大体系”也在发生重大变化。改革开放初期,基于特定历史原因和急迫立法需要大量引进西方法学和法律制度,很多法学领域形成了“模仿型”的法学传统。随着我国法治实践的深化,模仿的底色正快速褪去,中国法学“三大体系”全面重构的自主性和自觉性进一步凸显。
在法学学科体系构建方面,无论是一般法理学还是部门法理学研讨都在持续深化。法理学致力于构建中国特色法理学大厦,克服“有法律没法学”“有对策没法理”现象,持续推动“法理中国行动计划”,
付子堂
对中国法学和法理学理想图景的阐释、
胡玉鸿
就清末变法大潮的法理言说追根溯源、
陈金钊
对法律方法的司法运用等文章,厚植了一般法理学或部门法理学的基础理论。同时,法学界积极关注新一轮科技革命对于法律实践的可能影响,并将其作为一般法理学和部门法理学的研究命题,
马长山、申卫星、栗峥
等围绕法律人工智能、人工智能与事实认定、法律大数据、计算法学、算法规制等主题刊发了大量理论文章。在法学学术体系构建上,总结和反思法学学术命题的努力表现于多个领域。
黄文艺
就新时代中国法理研究的方法论、
陈柏峰
就乡村基层执法的空间制约与机制再造、
钭晓东
就新时代中国环境法学研究的转型所做的分析,均具有积极意义。在法学话语体系建设方面,
张继恒
指出,包括经济法在内的整个中国法学领域占主流地位的,仍是源自西方“以实在法为法学研究范围”的法教义学进路和主张“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的社科法学范式。据此作者认为,就理论体系和制度体系尚欠成熟的我国经济法而言,如一味照搬或沿用西方法学话语体系进行论证,必然会削弱甚至损害其学科地位与学术形象,失去自我不断发展的生命力。这种逐步走出西方法学话语的学术反思意义重大。
4.法学方法论的反思意识明显增强。
传统法学研究中,科学与非科学、法理论科学与法应用科学、法理学(法哲学)与法经验科学、逻辑分析和经验事实、法律(法教义学)和社会(法社会学)等二元思维,以及历史思维、比较法思维、法律解释思维,是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论。2020年法学方法论运用表现出一些新特点。其一,对法教义学、法社会学和比较法研究进行了有力分析。
雷磊
对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争的反思,
郑戈
对法学的社会科学属性的再反思,
宋华琳
对比较法研究方法的再审视,这些基于反思研究方法论的文章,对于矫正法学研究中的偏执现象,具有积极意义。其二,实证研究方法被进一步推广运用。
吴雨豪
对于认罪认罚从宽裁量模式的定量研究、
陈天昊
等基于双重差分法对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实施效果的实证分析,使得实证方法更为精细化。其三,以问题为导向的跨学科研究更加凸显。
刘艳红
对物性刑法与人性民法的阐释、
陈少青
对刑民交叉问题的分析等文章,将问题的本质性和方法的辅助性有效融入法学研究过程。其四,理论界和实务界互相汲取资源的现象凸显。作为沟通理论界和实务界工具和桥梁的法律学说受到重视,
彭中礼
对法律学说司法运用的阐释、
梁金枫
对裁判文书援引学说的基本原理与规则建构进行的解读,有力阐释了法律学说的实践价值及其实现方式。
三、部门法学的新发展
宪法学。
2020年的宪法学研究,重点关注合宪性审查、宪法原则、宪法基本范畴、香港基本法30年、民法典与宪法、疫情与宪法、科技与宪法等议题。
韩大元
认为,《香港基本法》颁布30年来,在实施过程中经历了风风雨雨,虽面临一些争议,但基本法始终秉持着文明、和平、开放与包容的精神,是“一国两制”行稳致远的根本保障,也是我们克服各种困难的法宝。基本法在“一国两制”实践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是有目共睹的。
莫纪宏
认为,在制度上确认和坚持依宪立法原则,有助于消除阻却合宪性审查的制度短板,为合宪性审查提供理论方案。影响合宪性审查工作有效启动的原因,是立法监督制度中存在的“强合法性审查”与“弱合宪性审查”之间价值错位,应将依宪立法原则作为最高国家立法机构立法的基本准则。
行政法学。
行政法学研究重点关注了行政处罚法修订、行政法的法典化、法治政府建设、疫情防控中的行政法等议题。
姜明安
提出,应着眼于打造出一部最有效发挥行政处罚治理能力,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良法。
薛刚凌
认为,行政法法典化涉及行政法法典的调整范围、行政法的结构框架和整体性保障三大部分,需要加强基础理论研究以确立行政法的体系框架,也需要确立合理的法典化路径和模式,以促进行政法的体系化发展。
石佑启
认为,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推动政府治理进入良法善治轨道,促进政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提升政府的治理能力和水平。
关保英
认为,疫情防控中,我国各地政府都制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对相关问题进行规制,但鉴于上位法缺失、行政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冲突等原因,有必要对疫情应对期间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经济法学。
2020年经济法学重点关注了《反垄断法》修订、系统性金融风险防控、数字经济的法律规制、外资利用、经济法的基础理论等问题。
张守文
认为,反垄断法完善是一个持续过程,需要从定位、定向与定则三个维度,明晰其高低、大小和宽严的问题。在定位方面,要处理好上下、左右、前后三类关系,以解决反垄断法与相关部门法的主从性、协调性和一致性;在定向方面,应明确反垄断法的调整目标、调整范围、基本原则与整体走向;在定则方面,既要在立法上“确定规则”,并力求形成“好的规则”,又要在法治层面提高“规则的确定性”,把握反垄断法的宽严度。
孙晋
认为,自我审查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核心机制,但审查中往往主体知识储备欠缺、审查激励不足、社会信任堪忧,因而存在着“经验主义”倾向的隐患,导致制度的“实质性作用”大打折扣以及制度难以全面“激活”。结合第三方评估构建与自我审查机制相契合的公平的审查机制,将有利于我国营造健全的市场竞争评估环境。
宋亚辉
认为,“营利”概念是贯穿中国法人法的一条主线,主张中国法人的私法构造应妥善处理与公法上的社团管制之关系,逐步放松利润分配要素对营利法人的不当限制,有步骤推动法人组织法与行为法的脱钩,释放营利法人参与公益事业的权利能力。
刑法学。
2020年刑法学重点关注《刑法修正案(十一)》、刑事合规和单位犯罪、疫情防控的刑法应对、现代科技风险的刑法应对、个人信息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条文13条,修改条文34条,主要围绕金融安全、知识产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产权保护、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等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形成大量研究成果。
张明楷
对《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增设新罪的原则研究认为,在增设新罪时必须贯彻必要性、类型性、明确性、协调性原则,并对一些具体法条的修改提出建议。
陈兴良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进行研究,认为在刑法教义学中,应当对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又实施其他具体犯罪行为的情形,实行数罪并罚是否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深入探讨。根据对重复评价的理解,两种评价的内容不同,不存在违反禁止重复评价的问题。建议根据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结合具体案例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加以认定。
时延安
认为,从维护市场经济、保护企业利益的政策出发,在刑事法制中构建对犯罪嫌疑单位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一个必要、积极的制度选择。构建这一制度应秉持“法治一体化”设计理念,将刑事法制与公司企业制度进行有机结合,进而更好发挥检察机关保护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