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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谢勤曾受到
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23年2月6日至9日,剑川县部分领导干部在参加州委党校培训期间违规违纪聚餐饮酒、接受宴请。2月17日,经云南省委同意,省纪委省监委以事立案、提级办理,依规依纪审查调查相关问题,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经查,在党校学习培训期间,剑川县参训学员与其他少数学员、公职人员相互邀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私营企业主宴请;多次违反干部教育培训纪律及学员管理规定不假外出,违规聚餐饮酒,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涉及的党员领导干部作出相应党纪政务处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当时,
24名违规违纪参与聚餐饮酒参训学员、公职人员分别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理。其中,时任
甸南镇党委书记谢勤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同年7月,“清廉大理”建设工作推进会在剑川县召开,谢勤对“剑川事件”以案促改情况作了专题汇报。他说:“‘剑川事件’发生以来,我始终牢记自己是案中人、片中人,将自己摆进去,在整改各个阶段均敢于揭短亮丑、直面问题。同时,又牢记自己作为党委书记的‘头雁’职责,坚决扛牢‘第一责任人’责任,从严从实抓好以案促改工作。”
当时,大理州委书记杨国宗对甸南镇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勉励谢勤放下思想包袱,重整行装再出发。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规定,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