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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案中现有技术抗辩与抵触申请抗辩研究

IPRdaily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5-05-19 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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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触申请抗辩的设立,一方面防止“重复授权”,即防止同一技术方案因申请时间不同而被多次授予专利权;另一方面,基于诉讼经济原则,法院可直接在侵权诉讼中审查抵触申请,无需等待无效宣告结果。

/ 03 /

现有技术抗辩与抵触申请抗辩的异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现有技术抗辩成立。


根据《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的规定,被诉侵权人主张抵触申请抗辩的,可以参照现有技术抗辩处理。


因现有技术与抵触申请存在本质上不同,现有技术抗辩与抵触申请抗辩的比较如表1所示。


表1



关键区别解析:


1、技术组合的限制


现有技术抗辩可单独采用现有技术,或现有技术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而抵触申请抗辩仅能单独对比,不能结合公知常识(参照最高院在(2024)最高法知民终778号、(2015)民申字第188号判决书)。


2、地域性差异


抵触申请抗辩仅限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专利文件,原则上并不适用于中国大陆领域外(境外)的专利文件。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突破上述原则的情形,但这种司法创新的尝试存在不少争议,并未得到普遍认可。


3、比对标准


现有技术抗辩允许结合公知常识证明“无实质性差异”,而抵触申请抗辩排除结合公知常识证明“无实质性差异”的情形(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各项技术特征被抵触申请单独、完整地公开时,才能够认定抵触申请抗辩成立,参照(2024)最高法知民终778号、(2015)民申字第188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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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技术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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