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节
案起缘由:男子意外触电
2017年4月22日,某建材公司的司机杨翔驾驶混凝土泵车前往海东市循化撒拉族自治县积石镇南环路一工地处浇灌作业,当他驾车经过35千伏高压输电线路段时,混凝土泵车顶部触碰到高压电线。此时,在一旁干活的张强看到是雇主刘国栋公司的车受阻,张强便爬到车顶欲挑开电线时遭到电击,其背部、右足不同程度烧伤,头皮破损。触电后,同样也在附近的刘国栋听到呼叫后立即将他送往医院。
张强住院后,接受了112天治疗,总共花去医药费121366.83元。刘国栋垫付了10000元,刘国栋所在的某建材公司垫付了47000元。
被烧伤后,张强多次找到刘国栋和某建材公司、某电力公司协商,最终与刘国栋达成协议,刘国栋垫付的10000元医药费作为赔偿费用。但和某建材公司和某电力公司一直没有达成协议。去年8月8日,张强将刘国栋、某建材公司以及某电力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
其间,张强对自己的伤情做了司法鉴定。2018年11月8日,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张强的伤情出具了鉴定意见。张强系电烧伤10%、烧伤休克(重度)、急性肾功能不全、头皮裂伤清创缝合术后、右足Ⅲ、Ⅳ、Ⅴ趾干性坏死,体表瘢痕,构成十级伤残。右足3-5趾缺失功能丧失,构成十级伤残。据鉴定,张强因损伤所致的误工期为60日至90日、护理期为30日至60日、营养期为60日。
对簿公堂:三方互相推责
今年3月12日,循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张强向循化县法院提出了诉讼请求:“我被电击造成伤残,他们三方都有责任。我要求三被告支付我医疗费121366.83元、护理费379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40元、营养费7840元、交通费2000元、伤残赔偿金15866.8元、鉴定费2300元、精神赔偿金30000元,共计22万余元。
被告刘国栋辩称:“我和原告没有签订雇佣劳务合同,且我已经和原告达成协议,垫付的10000元医疗费作为赔偿费用,我不应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被告某建材公司辩称:“原告与我公司没有签订雇佣劳务合同,我公司也没有任何侵害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某电力公司辩称:“我公司认为,原告与刘国栋存在雇佣关系,原告受刘国栋指使挑开高压线造成触电,并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了法律禁止的行为受到伤害,应由原告和雇主刘国栋承担责任,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循化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多个原因造成损害的,按照原因力大小确定各自承担的责任。伤残赔偿金本属于致人残疾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提出精神损害赔偿30000元,属于重叠的诉请,法院不予采纳。另外,原告已与被告刘国栋达成和解协议。据此,依照相关法律判决被告某建材公司赔偿原告张强44736.45元。被告某电力公司赔偿原告张强137604.69元。
法槌落定:三方各自担责
宣判后,某建材公司和某电力公司不服提出了上诉。
6月27日,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上诉人某建材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判决让上诉人承担责任不当,且对部分赔偿项目及标准认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张强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某电力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触电的主要原因是爬上已挂住电线的混凝土泵车,次要原因是某建材公司的混凝土泵车未在车辆行驶道路行驶,未经审批强行通过电力设施保护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我公司的上诉请求。”某电力公司还表示,高压电验收时是符合标准的。
张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供电公司是高压电的产权人也是管理方,应该尽到管理责任。某电力公司称验收时是符合标准的辩称不能成立,因为地形地貌会发生变化,不能保证以后一直符合标准。且事故发生两三天后某电力公司就将高压电线拆除,说明该路段高压电存在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