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原规范:
第 3.6.5 条 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
靠墙一侧
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
三、楼梯
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 0.15m
,宽度不应小于 0.26。
四、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5
幼儿使用的楼梯不应采用扇形、螺旋形踏步;
(原规范没有规定)
6 楼梯踏步面应采用防滑材料;
7
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
(原规范没有规定)
4.1.12 幼儿使用的楼梯,
当楼梯
井净宽度大于0.11m时
,必须采取防止幼儿攀滑措施。
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爬的构造,当采用
垂直杆件
做栏杆时,
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原规范:
第 3.6.5 条 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 0.11m。
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 0.20m 时
,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4.1.13
幼儿经常通行和安全疏散的走道不应设有台阶
,当有高差时,应设置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疏散走道的墙面距地面2m以下不应设有壁柱、管道、消火栓箱、灭火器、广告牌等突出物。
(原规范没有规定)
4.1.14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走廊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4.1.14的规定。
表4.1.14 走廊最小净宽度(m)
房间名称
|
走廊布置
|
中间走廊
|
单面走廊或外廊
|
生活用房
|
2.4
|
1.8
|
服务、供应用房
|
1.5
|
1.3
|
原规范:
第
3.6.3
条
主体建筑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表
3.6.3
的规定。
走廊最小净宽度
m
表
3.6.3
|
双面布房
|
单面布房或外廊
|
生活用房
|
1.8
|
1.5
|
服务供应用房
|
1.5
|
1.3
|
4.1.15
建筑室外出入口应设雨篷,雨篷挑出长度宜超过首级踏步0.50m以上。
(原规范没有规定)
4.1.16
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3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原规范没有规定)
4.1.17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最小净高不应低于表4.1.17的规定。
表4.1.17 室内最小净高(m)
房间名称
|
净高
|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
|
3.0
|
多功能活动室
|
3.9
|
原规范:
第
3.1.5
条
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表
3.1.5
的规定。
生活用房室内最低净高(
m
)
表
3.1.5
房间名称
|
净高
|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
|
2.80
|
音体活动室
|
3.60
|
4.1.18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4.2 托儿所生活用房
(原规范没有规定)
4.2.1 托儿所应包括托儿班和乳儿班,托儿班宜接纳2周岁~3周岁的幼儿,乳儿班宜接纳2周岁以下幼儿。
4.2.2 托儿班生活用房的使用面积及要求应与幼儿园生活用房相同。
4.2.3 乳儿班房间的设置和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表4.2.3 乳儿班每班房间最小使用面积(㎡)
房间名称
|
使用面积
|
乳儿室
|
50
|
喂奶室
|
15
|
配乳室
|
8
|
卫生间
|
10
|
储藏室
|
8
|
4.2.4 每个托儿班和乳儿班的生活用房均应为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当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所生活部分应单独分区,并应设单独出入口。
4.2.5 喂奶室、配乳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喂奶室、配乳室应临近乳儿室,喂奶室应靠近对外出入口;
2 喂奶室、配乳室应设洗涤盆,配乳室应有
加热设施
,当使用有污染性燃料时,应有独立的通风、排烟系统。
4.2.6 乳儿班卫生间至少应设
洗涤池2个、污水池1个、保育人员厕位1个。
4.3 幼儿园生活用房
4.3.1 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由幼儿生活单元和公共活动用房组成。
4.3.2 幼儿生活单元应设置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储藏间等基本空间。
4.3.3 幼儿园生活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
当活动室与寝室合用时,其房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
。
表4.3.3 幼儿生活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m2)
房间名称
|
房间最小使用面积
|
活动室
|
70
|
寝室
|
60
|
卫生间
|
厕所
|
12
|
盥洗室
|
8
|
衣帽储藏间
|
9
|
原规范:
表
3.2.1
规
模
房间名称
|
大
型
|
中
型
|
小型
|
备注
|
活动室
|
50
|
50
|
50
|
指每班面积
|
寝室
|
50
|
50
|
50
|
指每班面积
|
卫生间
|
15
|
15
|
15
|
指每班面积
|
衣帽贮藏室
|
9
|
9
|
9
|
指每班面积
|
音体活动室
|
150
|
120
|
90
|
指全园共用
面积
|
4.3.4
单侧采光的活动室进深不宜大于6.60m。
4.3.5 活动室宜设阳台或室外活动平台,且不应影响幼儿生活用房的日照。
4.3.6
同一个班的活动室与寝室应设置在同一楼层内。
(原规范没有规定)
4.3.7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做暖性、有弹性的地面,儿童使用的通道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
4.3.8 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室内墙面应具有展示教材、作品和空间布置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