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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参考案例解读​:网络直播流量造假行为的规制

青海高院  · 公众号  ·  · 2025-06-05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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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

互联网审判第二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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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作为新兴互联网消费模式,近年来快速发展,成为数字时代的重要经济业态。网络直播的运营以流量数据为基础,高流量不仅能够吸引更多消费者进入直播间,而且可以转化为流量收益和交易机会等商业利益,因此,流量数据也成为网络直播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然而,一些企业针对网络主播急于提升流量的心态,开发运营直播场控软件(俗称“涨粉神器”),帮助主播通过批量购买虚假关注度、点赞量、评论等方式“烘托人气”。这些“直播水军”制造的“虚假繁荣”,扰乱网络直播行业市场竞争秩序,必须依法予以规制。对此,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杭州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程某阳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库编号:2025-09-2-488-003)》明确了网络直播流量造假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即“行为人提供虚假刷流量、涨粉、刷弹幕等,帮助网络主播实现虚假提升直播热度的目的,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虚假宣传”,为类案裁判提供借鉴和参考。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网络平台对直播流量享有竞争性利益的认定标准


网络直播流量是一种数据形态,已经成为网络平台经营者重要的生产要素。实践中,因网络直播流量产生的民事纠纷多发生于网络平台经营者之间,故网络平台经营者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寻求保护,是较为常见的权益救济方式。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是经营者享有的竞争性利益,因此,判定网络平台经营者是否享有竞争性利益,是人民法院审查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与否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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