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北京水木天蓬医疗公司、江苏水木天蓬科技公司辩称:
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诉讼从法律属性上属于侵权之诉,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目的不仅在于消极地确认不侵权的事实,而且希望通过事实正本清源,积极地使其受损的商誉得到恢复,商业安宁得到保护,潜在的商业利益损失得到弥补。消除影响作为侵权责任法的责任承担方式之一当然在本案中可以适用,且消除影响与其他责任方式相比,能从更大程度上消除对于是否侵权的不确定状态及不安。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北京水木天蓬医疗公司、江苏水木天蓬科技公司起诉称:
2015年9月北京速迈医疗公司向北京水木天蓬医疗公司发送律师函称北京水木天蓬医疗公司制造和销售的'骨科超声手术仪'(简称涉案产品)侵犯了北京速迈医疗公司名称为'一种超声切割止血手术系统以及一种外科手术切割用可拆卸式超声切割止血刀'的ZL201010127999.8号发明专利(简称涉案专利)权。 北京速迈医疗公司同时还向北京水木天蓬医疗公司的若干客户发送了内容基本相同的律师函。
北京水木天蓬医疗公司与江苏水木天蓬科技公司认为其制造和销售的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完全不同,北京速迈医疗公司的专利侵权主张没有任何依据。经北京水木天蓬医疗公司与江苏水木天蓬科技公司发催告函后,北京速迈医疗公司既不确认北京水木天蓬医疗公司与江苏水木天蓬科技公司不侵权又不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故请求法院判令:
1、确认其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XD860A骨科超声手术仪产品,不侵害北京速迈医疗公司的涉案专利权;
2、请求北京速迈医疗公司
消除
发出侵权警告行为所带来的
影响
,具体方式为在北京速迈医疗公司网站上作出说明,维持15天,并向收到北京速迈医疗公司侵权警告函的我方客户发送诉讼说明函。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争议的发生过程
北京水木天蓬医疗公司和江苏水木天蓬科技公司分别是涉案产品的销售商和生产商。北京速迈医疗公司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2015年9月11日,北京速迈医疗公司向北京水木天蓬医疗公司发送律师函称北京水木天蓬医疗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侵犯涉案专利权,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要求北京水木天蓬医疗公司停止涉案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采取措施消除因侵犯涉案专利造成的不良影响;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北京速迈医疗公司发警告函的单位包括:
北京协和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积水潭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中日友好医院、北京朝阳医院、北京世纪坛医院、保定第一中心医院、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
2015年10月13日北京水木天蓬医疗公司回函称涉案产品未侵犯涉案专利权。北京速迈医疗公司向北京水木天蓬医疗公司及其客户发出虚假侵权警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北京水木天蓬医疗公司的合法权益。要求北京速迈医疗公司立即书面撤回律师函中的所有指控,或将相关侵权争议提交法院解决。
北京速迈医疗公司在接到回函后未起诉北京水木天蓬医疗公司。北京水木天蓬医疗公司、江苏水木天蓬科技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提起本案确认不侵权诉讼。
二、涉案专利情况
涉案专利为ZL201010127999.8号发明专利,名称为'超声集成手术系统'。专利申请日为2012年3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2月1日。
2015年9月11日,北京速迈医疗公司向北京水木天蓬医疗公司发送律师函时,该专利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即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与从属权利要求2、3、4、5。
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超声集成手术系统,包括系统主机、超声吸引器模块、超声清创模块和清洗模块,其中,所述系统主机将超声吸引、超声清创、清洗三种功能集成于一体;所述超声吸引器模块/超声清创模块由模块主机、超声波发生器、智能控制器、超声手柄、吸引/喷射流量控制系统以及手术刀具组成,其中所述智能控制器有智能控制系统CPU、DDS频率控制器、攻放、匹配网络、能量控制系统、相位/振幅控制系统、负载识别系统、负载控制系统和指令模块组成;所述清洗模块由主计算机、流量控制系统、喷射管、喷射刀头和速度/流量反馈系统组成。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超声集成手术系统,其特征是所述智能控制器,能够对超声发生器频率、输出能量、负载状态和工作模式进行识别和控制。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超声集成手术系统,其特征是所述清洗模块依靠流量控制系统控制喷射洗液的速度和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