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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同特征判断标准的适用理解

知产团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8-01-15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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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相同的手段理解


在等同侵权判断中,手段是技术特征本身的技术内容,所谓“基本相同的手段”,是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对应技术特征在技术内容上并无实质性差异。[2]


也就是说基本手段不是特征在文字上的区别,而技术内容的实质对比,才是问题的关键。在这个判断过程中,还可以结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其工作原理,即反向排除法。比如,一个涉及泵的发明专利中,动力源是电机,而被诉侵权人将动力源改为液压马达,“电机”和“液压马达”在文字上的确存在区别,但是两者均是起到动力源的技术效果,没有任何差别,属于等同特征。


就本案而言,最重要的区别特征在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采用小支撑梁、下支撑梁,采用小支撑梁固定在下支撑梁顶部,并分别与风道主板及顶面板连接而形成排烟管道,而被诉侵权产品的右支撑梁是一个整体。从技术内容来看,虽然被诉侵权产品右支撑梁是一个整体,但也与风道主板及顶面板连接而形成排烟管道。因此,两者技术内容区别实质是“小支撑梁固定在下支撑梁顶部”与“右支撑梁是一个整体”。


而“小支撑梁固定在下支撑梁顶部”这种连接结构关系实际也形成了“一个整体的右支撑梁”。因此,两者在技术内容上无实质区别,属于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对此,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是由一整块板型构件构成内置风道的右支撑梁”不具备涉案专利记载的“由小支撑梁与下支撑梁共同构成右侧支撑”的技术特征,这种理解只停留在区别特征的文字表达上的不同。


基本相同的功能和基本相同效果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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