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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白兔商标查询软件”却被告侵犯著作权!

知产团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8-01-22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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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冠公司不服一审法院裁定,仍持原起诉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北京华冠公司所提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北京华冠公司起诉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为济南白兔公司违反双方之间签订的《CHATM白兔商标查询信息系统授权使用协议书》义务,要求济南白兔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济南白兔公司曾就双方之间签订的《CHATM白兔商标查询信息系统授权使用协议书》的履约问题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过相关诉讼。而在该诉讼中北京华冠公司答辩称该公司并未违约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北京华冠公司在该案诉讼中并未就其答辩所称的济南白兔公司违约情节向济南白兔公司提出相应的反诉主张,而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本案诉讼。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决中认定济南白兔公司、北京华冠公司在签订合同及履行《CHATM白兔商标查询信息系统授权使用协议书》过程中均存在过错,北京华冠公司已赔偿白兔信息公司经济损失,且白兔信息公司系济南白兔公司的关联公司。


北京华冠公司虽有违约行为,鉴于责任承担的公平原则,其违约责任可以免除。在该生效判决中,仅认定了济南白兔公司有违约行为,而因北京华冠公司未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该判决未认定济南白兔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本案与前案诉讼之间虽然当事人相同,但本案的诉讼请求针对的是济南白兔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与前案的诉讼请求不同。据此,北京华冠公司本案诉讼请求并非要否定前案的裁判结果,仅是基于前案已认定的事实及责任,对于前案尚未处理的部分提出的相应诉讼请求,故本案并不构成重复起诉。


一审:(2016)京73民初508号

二审:(2017)京民终735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民终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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