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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分析:强奸致女性怀孕,是否应当认定为“严重后果”?

刑事辩护参考  · 公众号  · 法律  · 2021-05-02 10:0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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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6条


所谓因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除包括因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这两种常见的情形外,还应包括因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 怀孕分娩或堕胎 等其他严重危害被害妇女或幼女身心健康的严重后果。


但目前实务中,对于奸淫幼女 致使其怀孕 ,是否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后果,理解和掌握不尽一致。


强奸致被害人怀孕情形,是强奸的结果加重情节。该观点为辽宁省高级人民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所编著的《量刑规范化实务手册》采用。《量刑规范化实务手册》一书认为:“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主要是指因强奸,致使被害人流产、病情加重、自杀、自残、精神失常、怀孕、不孕等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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