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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职卫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质控负责人培训合格证书事项

职业安全卫生网  · 公众号  ·  · 2017-04-07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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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培训合格证书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第十七条: 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培训合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
《关于印发的通知》(安健函〔2012〕76号)五、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工作具体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指定的有能力的培训机构承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指定的有能力的培训机构

对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除煤矿外)乙级资质的,申请机构可按要求自行培训,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培训,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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