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2015年4月15日郑建宏死亡,共花费医药费20余万元,被告人杨建荣、颜爱英前后共支付郑建宏家属约20万元,其他损失双方未达成协议。郑建宏家属向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于同年10月8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杨建荣、颜爱英赔偿郑建宏家属因郑建宏死亡的各项损失共计375526.66元(不包括杨建荣、颜爱英已赔偿的部分)。判决生效后,杨建荣、颜爱英未按判决履行赔偿义务,郑建宏家属向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在对该案执行过程中,査询到被告人杨建荣、颜受英夫妻名下存款仅数千元,但杨建荣名下有一套位于衢州市衢江区莲花镇的房产,已于
2015年2月25日抵押给
姜
雪富。法院执行人员多次联系作为被执行人的杨建荣、颜爱英了解房产情况,并在向姜雪富了解其与杨建荣、颜爱英借款及抵押情况时,杨建荣、颜爱英表示无财产无能力全额赔偿,姜雪富表示其享有杨建荣、颜爱英
300万元的债权真实,杨建荣、颜爱英位于衢州市衢江区莲花镇芝溪路的房产已抵押给其,导致涉案民事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到位。
2016年4月5日,法院以被告人杨建荣等人伪造证据涉嫌刑事犯罪将案件移送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于同年5月3日立案侦査,在2016年4月至10月期间,多次找杨建荣、颜爱英、姜雪富作询问及讯问笔录,三人仍坚称300万元的借款真实存在
,
直至
2016年10月15日后姜雪富、杨建荣、颜爱英开始如实供述。
2017年1月,被告人杨建荣、颜爱英履行了涉案民事生效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杨建荣、颜爱英取得了郑建宏家属的谅解。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建荣、颜爱英、姜雪富互相串通,
虚
构债务、抵押可供执行财产的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在共同犯罪中,杨建荣、颜爱英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姜雪富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杨建荣、颜爱英、姜雪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均可从轻处罚。杨建荣、颜爱英已依法履行执行义务,且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颜爱英无犯罪前科,均可从轻处罚。根据杨建荣、颜爱英、姜雪富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均可对三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一、
被告人杨建荣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
二
、被告人颜爱英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
三、被告人姜雪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