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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燃藜·佛山中院|企业简称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应满足什么条件?

知产宝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04-27 18:28

主要观点总结

本案是2016年佛山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二大案例之一。原告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江电缆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正当竞争纠纷,原告请求法院判定被告立即停止使用“珠江电缆”字号,并赔偿经济损失。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使用“珠江电缆”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其赔偿原告100万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第一项、第四项,维持第二项,变更第三项为被告赔偿原告60000元。二审法院认为“珠江电缆”不具备市场主体的识别功能,不能与具体企业建立稳定联系,被告使用“珠江”字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被告虚假宣传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概述

原告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江电缆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正当竞争纠纷,原告请求法院判定被告立即停止使用“珠江电缆”字号,并赔偿经济损失。

关键观点2: 一审法院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使用“珠江电缆”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其赔偿原告100万元。

关键观点3: 被告上诉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珠江电缆”不具备市场主体的识别功能,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键观点4: 二审法院认定

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第一项、第四项,维持第二项,变更第三项为被告赔偿原告60000元。法院认为“珠江电缆”不具备市场主体的识别功能,被告使用“珠江”字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被告虚假宣传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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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丽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红星,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珠江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科技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电缆公司)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民四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珠江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青松,被上诉人珠江电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贺红星、郭志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珠江科技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珠江电缆公司的诉讼请求;二、一、二审诉讼费由珠江电缆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对以下事实认定错误。(一)一审法院认定珠江电缆公司成立于1998年7月24日缺乏证据,其目的在于非法确认珠江电缆公司对“珠江电缆”词汇享有在先专用权。珠江电缆公司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其最早成立于2001年7月20日,注册资金仅30000元,其对外宣传成立于1998年属于虚假宣传,对同行构成不正当竞争。(二)与珠江电缆厂同区域的佛山市南海区珠江电缆厂(以下简称珠江电缆厂)于2000年4月26日成立,该公司现仍存续,且珠江电缆公司的名称只使用过“珠江电线电缆”和“珠江电线”词汇,从未使用过“珠江电缆”词汇,没有将“珠江电缆”作为企业简称长期使用的条件和背景,故“珠江电缆”词汇由珠江电缆厂最先使用,“珠江电缆”不是珠江电缆公司臆造、独创词汇,珠江电缆厂先于珠江电缆公司用于企业名称和字号,珠江电缆公司没有先用权,无权限制其他经营者合法、合理的使用。珠江电缆公司迁入南海区工商局后仍使用与珠江电缆厂相近似的名称,违反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规定。(三)因珠江三角洲地区使用“珠江电缆”、“珠江电线电缆”和“珠江电线”企业名称的企业太多,这些企业在推广自己产品时也习惯冠以“珠江”这个公共地名,作为产品来源地的一个公共标识,使用“珠江电缆”无法起到指代珠江电缆公司、将珠江电缆公司与其他经营主体区分开来的功能,故珠江电缆公司选用“广东珠江电缆”作为其特定简称,“珠江电缆”更多在企业内部使用。(四)珠江电缆公司从2008年至2015年的营业收入均不足千万元,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4月22日发布2014年电线电缆商品消费提示公告,珠江电缆公司的“汾江”牌电缆被评为不合格产品,企业信用档案归档性质为不良,故珠江电缆公司宣传的年产100亿元,产量和质量均居同行前列,为电线电缆行业的知名企业纯属虚构,一审判决对此认定错误。企业简称需要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才具有商号的作用,“珠江电缆”不具备被认定为珠江电缆公司的企业简称的条件。二、珠江电缆公司于2014年7月成立时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同年9月才从禅城区迁入南海区,前身仅是注册资本为30000元的小作坊,2010年注册资本为50万元,至今没有自己独创的商标,现使用的“汾江牌”商标是第三人的商标,2013年10月才被许可使用该商标,珠江电缆公司所获证书的颁发机构没有政府主管部门,其部分认证、许可类证书是生产准入和产品标准强制性要求的,部分证书是珠江电缆公司参加以收取会员费为目的的协会而取得的,部分证书是对特定乡村机构捐赠而取得的,与珠江电缆公司的经营及产品无关,其所谓的知名度没有其他如纳税证明和销售规模的证据证明。珠江电缆公司所投放的广告局限于佛山城北综合市场和佛山火车站等佛山范围,广告费用低,广告内容不详,稍大规模的广告在珠江科技公司成立后才投入。三、“珠江电缆”已经构成通用名称,珠江科技公司名称上采用“珠江电缆”对珠江电缆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企业名称冠以“珠江电缆”、“珠江电线电缆”的企业都是生产珠江电缆,各地工商局都给予登记,其原因在于利用珠江河流的知名度。企业对外宣传时无一例外把产品和商标结合宣传,表述为某某牌电缆,没有任何企业单独宣传其产品是珠江电缆,足以证明“珠江电缆”或“珠江电线电缆”并非珠江电缆公司的特定简称,而是行业通用名称。其中珠江电缆公司与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广东现代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都是广东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珠江电缆”,且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早于珠江电缆公司在2005年即核准登记。电线电缆行业和社会公众认为“珠江电缆”是珠江三角洲众多企业的产品,“珠江电缆”仅是商品原产地标识而已,在百度中输入“珠江电缆”关键词,珠江电缆公司仅为众多冠名“珠江”的企业中的一个而已。故“珠江电缆”已经成为电线电缆的通用名称。四、珠江科技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住XXXX。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珠江电缆公司答辩称,珠江电缆公司围绕公司的市场知名度提供的证据,包括近几年投放的广告、实体店的经营、从事的慈善事业、社会知名人士的题字,甚至包括员工服装,均标注“珠江电缆”,珠江电缆公司对“珠江电缆”的突出使用,可证明珠江电缆公司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美名度。珠江电缆公司于2014年搬迁到新厂区,企业快速发展,广告每年投入超过千万元,企业占地规模大。珠江科技公司于2015年注册成立,作为行业竞争者,其知晓珠江电缆公司的知名度,珠江科技公司实施了搭便车的行为。不合格产品与珠江电缆公司取得的知名度没有关联关系,企业在大批量的生产中某批次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无损企业的整体形象与企业的知名度。综上,珠江电缆公司具有突出使用“珠江电缆”作为企业简称的主观意愿及客观行为,并通过十多年来的企业发展,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打造出“珠江电缆”在本行业内的市场知名度,具有显著识别性,珠江科技公司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恶意及行为。一审判决定性准确,判赔数额适当。请求驳回珠江科技公司的上诉请求。


一审原告诉称


被上诉人珠江电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珠江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珠江电缆公司合法拥有的、在先知名的“珠江电缆”字号,并限期向工商局更改公司名称,更改后的字号不得含有“珠江电缆”字样;二、珠江科技公司立即停止涉案虚假宣传行为(庭审中珠江电缆公司明确珠江科技公司价格书第3、4页及倒数第5-2页中产品证书、认证证书、荣誉证书、客户名单、工程案例及图片为虚假宣传);三、珠江科技公司赔偿珠江电缆公司包括制止侵权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人民币230万元(其中合理费用包括调查取证费、律师费人民币16万元);四、珠江科技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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