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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辩护中,若能提出非法取证线索,甚至能证明取证行为违法,进而推动司法机关排除非法证据,就可以动摇甚至推翻指控犯罪的证据体系,达到让其当事人罪轻甚至无罪的效果,非法证据排除因而成为了刑事辩护中极为重要的辩点。
司法实践中,因为非法证据排除而判无罪的案件虽然不多,但也零星的存在。在陈琴琴故意杀人案中,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琴琴死缓。在二审中,辩护人提出,上诉人陈琴琴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系侦查人员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属非法证据,应予排除。二审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院认定,无法排除贾某某按照看守所领导指示接近上诉人陈琴琴进而向其诱供的可能性,也无法排除上诉人陈琴琴的认罪供述系贾某某诱供所致。虽然办案单位向法庭提交了讯问录音录像,但讯问录音录像只能证实讯问过程中的情况,无法排除上诉人陈琴琴在其他时间被刑讯逼供和诱供的可能性。鉴于办案单位所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对上诉人陈琴琴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应当予以排除。最后,法院在排除非法证据后,以证据不足为由改判陈琴琴无罪。
非法证据排除在刑事诉讼中可能具有的一击致命的效果,给了辩护律师难以抵制的诱惑,如何做到有效的非法证据排除,是每个刑辩律师在辩护中都不会放过的兴奋点。
非法证据排除,意味着将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从定案根据中排除出去,剥夺了侦查机关费劲心力以违法的手段收集到的证据,让侦查机关好不容易取得的“成果”毁于一旦。
有效的非法证据排除,可从两个方面保障国民的基本人权。
一是在个案中保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通过非法证据排除,推翻指控犯罪的证据体系,让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让无罪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免遭刑事处罚,使其人身自由甚至生命权得到保障。近年来通过再审改判无罪,让被错判有罪的“杀人犯”重获自由的案件中,大多涉及到非法证据排除。
二是保障普通国民的权利免遭非法取证行为侵犯。
一个有效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能对侦查人员的非取证行为形成有效威慑,直接否定其非法取证的战果。当侦查人员感受到非法取证并不能给其带来工作业绩,甚至会对其工作与升迁带来不利影响时,其非法取证的内在冲动就会受到抑制,从而使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与证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与住宅安全免遭非法取证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