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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研讨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教育类资产重点问题探究

IPO案例库  · 公众号  · 财经  · 2017-05-04 22:38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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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创股份自 2015 年以来即围绕早教幼教领域开展了一系列并购。公司 2015年2月收购的红缨教育拥有1192家连锁加盟幼儿园,是国内最大的幼儿园连锁加盟品牌;2015年9月收购的金色摇篮则在一二线城市拥有150余家加盟幼儿园;今年2月参股的艾乐教育则专注于为中高端幼儿园提供一体化系统解决方案以及互联网垂直教师招聘等服务。除此之外,公司还拟定增募资25亿元全部投向与幼教有关的项目。


此外,秀强股份在 2015 年底收购的全人教育则是在国际化幼教领域发力,旗下拥有 17所幼儿园办学实体,已经是国内高端国际化幼教品牌。


和晶科技则累计三次耗资 1亿元增资幼教互动云平台“智慧树”的开发商环宇万维。而“智慧树”是国内业务规模最大、功能完善度和用户粘性最高的幼教互动平台之一。


二、法律 背景


(一)《教育法》修订


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16年6月1日施行。本次修订是《教育法》自2009年8月修订以来的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五条的修订被认为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修订为“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即意味除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之外的其他资产尤其是民营资产设立的学校是可以以营利为目的的,从法律层面改变了原先对教育仅是公益**业的定性,即教育行业也可以营利 。事实上,在现实中,教育行业不但能营利,甚至是十分盈利的。


(二)《民办教育促进法》(一审稿)暂缓表决


尽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本次修订通过,但《民办教育促进法》并未表决,理由是“我国民办教育体量较大,改革过程中应当多做调查,提供试点,经验丰富后再行修法。”;“这次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后,针对性、操作性都比较强,但非营利性学校收益用于办学,谁来监督?”;“分类改革后,出资人的物权保障仍待细化……现在整个民办幼儿园将近14万多所,其中大部分是农村幼儿园。分类改革以后,应引导这些农村幼儿园选择非营利性办学,但在财产分割、法人承担责任等方面则会出现矛盾,在实施上还应审慎,建议一校一案”,故“对于此次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的暂缓表决,有法律专家指出,待草案进一步完善后再提交全国****会审议,是注重立法质量的表现。”(以上引号引述均为2015年12月28日《人民法院报》第六版报道的内容)。


总之,正是因为民办教育是分类改革中的可能分化出大量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如何区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以及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不会因分类造成权责不清、监管不明,故《民办教育促进法》暂缓表决。


(三)《民办教育促进法》(二审稿)的主要修订


2016年1月7日,全国**在官网上公布了《民办教育促进法》(二审稿)全文,征求意见至2016年2月6日,与现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比,二审稿主要修订在于:


1 、分类标准:由民办教育机构和培训机构的分类变更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分类


现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将民办教育硬性分类为民办学校(教育机构,非营利性,需取得《办学许可证》,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民办培训机构(企业,营利性,无需取得《办学许可证》),实践中一般理解:由教育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登记在民政部门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为民办教育机构;直接在工商部门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为民办培训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二审稿)不再区分民办学校和民办培训机构,而是统一为民办学校,只是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除法律禁止的情形外,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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