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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知产庭典型案例和裁判规则解读
、#专利撰写和答复心得等专辑文章中有不算太系统性的介绍,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去查看一下,在此不作为本文的重点。
当然,由于工作性质和检索水平的差异,如果审查员直接检索到一篇影响新颖性或者显著影响创造性的对比文件,无疑会让该案的授权前景很不乐观。不过还是要说,因为这都是几率事件,如果没做好上文所述各种工作,此种几率肯定是会比做好上述各种工作高出很多的。所以想成为优秀的代理师,不能把专利申请能否授权完全指望于发明人提供的方案本身的技术含量,而是要去帮助其将一个技术方案转换为优秀的专利,甚至把一个看似不太先进的技术方案写成一个可以授权且具有较好保护范围及实际价值的专利。
既然提到了答通,在这里顺便带一句,笔者前不久看到的一篇复审委的文章提到现在的创造性评判需要更多地考虑发明构思的作用,而笔者在去年撰写的
《2019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学习心得(二)》
一文中,当事人在争取创造性过程中就将对发明构思的应用发挥得淋漓尽致,给了笔者很大启示。笔者便在合适的案例中直接拿来主义了,后文提到的几个案例中就有使用,获得了不错的效果,似乎印证了上述复审委文章中的这一信息。大家不妨也学习一下,以备不时之需。
经过一番努力,专利可能有幸没有经过OA而直接授权,即使没能直接授权,依然可能在OA答复过程中没有经过修改而使审查员认可了独权的创造性。但此时一定就能授权吗?
答案是否定的。
下面笔者介绍下最近遇到的几个案例。
笔者一两年前撰写的一批案件最近陆续收到了OA,几乎每个案件,笔者基本都按照上文提到的方式在进行撰写。独权一般都在两到四个步骤,提炼出尽量大的保护范围,从篇幅上来讲,是比较短的,而从技术领域上来讲,由于是家电领域,所以相对成熟,现有技术较多。即使没能做到不经OA而直接授权,但笔者可以略显自豪地说,在答复过程中,数个案子的独权都未经修改,其创造性也得到了认可。但并不是所有案子都就此授权了,这是为什么呢?
因为审查员又指出独权无法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无独有偶,短时间内的几个案子涉及多个不同审协的审查员,且审理过程类似。审查员在OA中指出独权没有创造性,但没有否认所有从权的创造性,出于对客户的负责以及对前期撰写工作的心中有数,笔者肯定得竭力争取独权的创造性。然后,不是下一次纸质OA,而是来自审查员的电话沟通,其认可了笔者关于创造性的答复,但认为独权太上位,得不到支持,建议把相应从权的附加技术特征提上来。在征得客户同意后,笔者按审查员的建议操作了。但也在电话中和审查员探讨了这个问题,审查员欣然地接受了笔者的请求,就该问题深入地聊了一会。让笔者认识到专利授权过程中,A26.4的重要程度并不亚于A22.3。
在此,笔者想基于这一点,和大家分享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