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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管理存在哪些误区?用人单位如何设计出完善的录用条件?

薪人薪事企小薪  · 公众号  · 职场  · 2025-06-04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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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不同的劳动合同期限对应不同的试用期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时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也就是说, 对于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用人单位除应按照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之外,还要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转正后的工资标准支付赔偿金。


试用期不参加社会保险:

实践中,个别单位从简化工作的角度考虑,在试用期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 这一做法不但违反了法律的强制规定,也会给用人单位带来很大隐患。 比如,一旦劳动者出现工伤,用人单位将面临着全额赔偿的风险。


将试用期视为“廉价期”不发或少发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试用期工资标准违法,劳动者据此辞职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随意延长试用期:

延长试用期实际上是一种变更劳动合同行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在未征得劳动者的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延长试用期,是无效的。 即使劳动者同意延长,也要确保试用期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相对应、与法律要求一致。


用人单位随意解聘试用期劳动者:

按照 《劳动合同法》 规定, 用人单位只有在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才可以根据试用期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可能面临劳动争议。


试用期届满之后才以劳动者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若超过试用期,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录用条件设计应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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