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中国发生的事情,是因为公共卫生危机期间,个人隐私保护的法益在公共利益面前受到克减。而苹果公司和美国政府的对阵,则是个人隐私同公共安全的博弈。
没有人反对隐私权,但达成隐私法益与其抗衡力量之间的平衡,对哪一国来说都不是易事。尤其是,在涉及安全和健康的情况下,很难划定两类信息的界限:哪些信息应作为私人的而加以捍卫,哪些信息在公共利益下须确保各方当事人访问、哪怕本人希望保持为隐私。
首先应该坚持的原则是:将公共利益视为隐私的例外。
公众认可那些可以促进其整体福祉的信息或报道的重大价值,包括识别不法行为和不法行为者,维护公共安全和国防,遏制大规模流行病的扩散等,处于这些情况下,并适当考虑个案的相对严重性,可以以更大的利益为名克减个人的隐私。但上述情形只能是例外而不是例行。
没有任何有见识的人会声称,可以无视所有与其相竞争的价值观和利益来维护某种绝对的隐私。然而,人权法有一个基本思想:
凡是干涉基本人权的法律或政策,必须证明自己的正当性
。
正当性来自于1)必须符合法律,2)系为实现合法目标所必需,3)与该目标相称。由此来看,中国各地在防范疫情过程中推行的许多政策,侵犯了当事人的基本人权,在本质上是不正当的。
由此,我们提出第二条原则:
如果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而确有必要对隐私进行处理,那么在处理过程中,必须为基本的公民权利和个人利益确立适当的保障。
需要认识到,尽管有时为了更广泛的公共利益而不得不对隐私有所限制,然而
隐私本身也是至关重要的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不只是包括公众共有的事务,例如适当的政府管理或司法正义,在保护和执行个体自由、权利和利益方面,也存在公共利益。如果不能够通过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来维护个人的权利,那么就会引发某种无政府状态,因为没有什么会比由于不法侵犯个人权利而产生的不公正感更迅速地滋生出社会混乱。
特定危机时刻,个人的隐私权受到限制,并不意味着其要无限度地让位于公共利益。
例如,限制迁徙自由权的隔离,只有在合理的、有时间限制的、为必要目的而采取的前提下,尽可能以自愿且以非歧视性的方式进行,才是合法的和合乎人道的。否则,极易产生大面积的歧视和污名化,对歧视和污名化对象造成难以弥补的社会伤害。
2020年3月7日,救援人员在福建泉州一家倒塌的酒店的废墟中工作。3月7日晚19时许欣佳酒店倒塌后,官方称约有70人被困。酒店为当地一处新冠肺炎密切接触者集中隔离观察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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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 / AFP)